规范名称:GB 50191-2012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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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448页
标准号:GB 50191-2012
实施状态:现行
中文名称: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special structures
组织分类:GB
中标分类:P15
ICS分类:91.120.25
标准分类:CN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10-01
代替标准:GB 50191-1993
归口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一~二OO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一93 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通过调查总结设计经验和国内外地震破坏实例,开展了专题试验研究和计算分析,吸收了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等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试设计和经济分析,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25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钢框排架结构,锅炉钢结构,筒仓,并架,并塔,双曲线冷却塔,电视塔,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焦炉基础,运输机通廊,管道支架浓缩池,常压立式圆简形储罐基础,球形储罐基础,卧式设备基础,高炉系统结构,尾矿坝,索道支架,挡土结构等。
本次修订的内容有:
1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一2010等相协调并作了相关修订;
2.调整了场地类别划分和特征周期的取值;
3.除尾矿坝和挡土结构外,统一按多遇地震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不再划分 AB水准
4.修改了阻尼比计算修正公式,给出钢结构在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值;
5.取消了钢筋混凝土锅炉构架,增补了锅炉钢结构;
6.增加了钢井塔、索道支架和挡结构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
7.完善和修订了各类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减灾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构筑物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或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9 度地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
1.0.3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在50年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抗震设防目标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发生整体倒塌。
1.0.4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及以上地区的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并按批准文件采用。
1.0.6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的地震基本烈度,或采用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宜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1.0.7构筑物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