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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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45页
自《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实施之日起,该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第1.0.3、3.0.2、3.0.3条同时废止。
标准号:GB 50223-2008
实施状态:现行
中文名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组织分类:GB
中标分类:P15
ICS分类:91.120.25
标准分类:CN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7-30
被替代标准:
代替标准:GB 50223-2004
归口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范围: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建标[2008] 65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004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 1995 年版和 2004 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修订后本标准共有8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
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
3.扩大了划人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
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5.进一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准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1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能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设防区建筑工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晨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