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GB 50117-2014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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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237页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现有构 筑物的抗震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构筑物施工质量的评定。
标准编号:GB 50117-2014
标准名称: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special structures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4-05-16
实施日期:2015-02-01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标准:GBJ 117-1988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 (建标[2008] 105号)的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88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通过调查总结抗震鉴定经验和国内外地震破坏实例,作了专题研究和计算分析,吸收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了有关设计、察、科研教学等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并作了经济分析,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 22 章和6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钢框排架结构,通廊,筒仓,容器和塔型设备基础结构,支架及构架,锅炉钢结构,并塔、井架,电视塔,冷却塔,炉窑结构基础,高炉系统结构,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尾矿坝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等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并作了相应修订。
2增加了钢筋混凝土和钢框排架结构、电视塔,通信钢塔桅结构,索道支架、变电构架、尾矿坝等构筑物。
3按后续使用年限分为不超过 30 年,30年以上5 年以内和50 年三个档次,按 A、B、C类分别进行抗震鉴定。4完善和修订了各类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1为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构筑物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构筑物施工质量的评定。
1.0.3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构筑物,在预期的后续使用限内应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为 50年的现有构筑物,应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相同的设防目标
1.0.4抗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家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规定的抗设防烈度。对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1.0.5构筑物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