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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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152页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标准编号:GB 50116-2013
标准名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09-06
实施日期:2014-05-01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标准:GB 50116-1998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一98 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7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