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GB 50465-2008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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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46页
标准号:GB 50465-2008
实施状态:现行
中文名称: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Code for general planning of mining area of coal industry
组织分类:GB
中标分类:P70
ICS分类:73
标准分类:CN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9-08-01
归口单位: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煤炭工业的矿区总体规划。矿区煤炭资源开发应先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应在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对决定矿区井(矿)田划分、建设规模和煤炭利用方向的主要勘查区域应达到详查程度。对于达不到井(矿)田划分等要求的勘查区域应提出进一步补充勘查的意见。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经验,分析研究了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煤炭工业科技进步给矿区总体规划带来的新的发展变化和要求。通过多次以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全国煤炭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反复研究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源评价,矿区开发,煤炭分选加工与综合利用,矿区地面总布置及防洪,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矿区地面运输,矿区供电,矿区信息网,矿区给水、排水、供热与燃气,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技术经济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矿区总体规划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工业的矿区总体规划。
1.0.3 矿区煤炭资源开发应先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1.0.4 矿区总体规划应在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对决定矿区井(矿)田划分、建设规模和煤炭利用方向的主要勘查区域应达到详查程度。对于达不到井(矿)田划分等要求的勘查区域应提出进一步补充勘查的意见
1.0.5 矿区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2 统筹考虑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
3 体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和规模经济的原则。
1.0.6 矿区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阐明矿区开发的目的、必要性、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2 对矿区煤炭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煤炭资源进一步勘查的区块划分以及补充勘查的意见。
3 论证矿区开发对全国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分析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
4 合理划分井(矿)田范围,拟定矿区建设规模、矿井(露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