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GB 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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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43页
自《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实施之日起,该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第8.2.7、8.2.8条同时废止
标准号:GB 50413-2007
实施状态:现行
中文名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
组织分类:GB
中标分类:P50
ICS分类:91.020
标准分类:CN
发布日期:2007-04-13
实施日期:2007-11-01
起草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范围: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级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了当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有9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用地;5.基础设施;6.城区建筑;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8.避震疏散;9.信息管理系统。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0.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 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
2 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 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1.0.6述规定:
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1
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3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1.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