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DB34T 679-2007 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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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26页
1.1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强化取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指标体系,促进社会各行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使社会经济与水资源承载力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2.1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城镇公共和居民生活用水中主要行业(作物、产品、用水类型)的用水定额指标。
2.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开展水资源规划、供水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实施水资源宏观调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评估、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实施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等工作。水利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3.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钢铁联合企业取水定额》(GB/T18916.2—2002);
《石油炼制取水定额》(GB/T18916.3—2002);
《棉印染产品取水定额》(GB/T18916.4—2002);
《造纸产品取水定额》(GB/T18916.5—2002);
《啤酒制造取水定额》(GB/T18916.6—2004);
《酒精制造取水定额》(GB/T18916.7—2004)。
4.1 用水定额:用水定额是指每计量单位(每亩、每人、每床、每次、每年、每d、每t 、每m2、每台 、每辆、每头、每只等)需使用(消耗)的新鲜水量,新鲜水量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取自任何水源(含从自来水公司等其他供水单位获得的)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水量单位一般以L或m3计。
4.2 工业产品用水定额 :针对用水核算单位制定的,以生产工业产品的单位产量为核算单元的合理取水的标准取水量。
4.3 农业灌溉定额 :灌溉是指按照作物生长需要,利用水利工程设施有计划地将水送到田间,以补充农田水分的人工措施。净灌溉定额是指在农作物播(插)前及全生育期内为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所必须的田间灌水量之和。毛灌溉定额是指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灌溉定额,毛灌溉定额等于净灌溉定额除以灌溉水利用系数(见附录D)。本标准净灌溉定额 均指单季作物、单位面积(亩)上所有灌水量之和,用m3/亩表示,其中水稻净灌溉定额包含育秧苗用水量不包含泡田用水量。
4.4 水稻泡田定额:水稻泡田定额是水稻栽秧前进行稻田灌水浸泡过程的灌水量。泡田净灌溉定额是不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灌溉水量。泡田净灌溉定额见附录A。
4.5 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设计保证率是指在多年运行中,灌区用水量能得到充分满足的机率,一般以正常供水或供水不破坏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数表示。
4.6 露地蔬菜:露地蔬菜指在露天的耕作地上种植的蔬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