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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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526页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性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自《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实施之日起,该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第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4.2、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条同时废止。
标准编号:GB 50011-2010
标准名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
英文名称: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0-05-31
实施日期:2010-12-01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50011-2001
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丁洁民、方泰生、邓华等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 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010 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2015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 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 2015 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010 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 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9 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注:本规范“6 度、7度、8 度、9 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
1.0.5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