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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百问百答

发布日期:2020-03-01 12:07:16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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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概念是什麽?答:合同又称契约。《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对民事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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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的概念是什麽?

答:合同又称契约。《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对民事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订立合同应遵循合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

(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

(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合法的。

(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的要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订立以后就受法律保护吗?

答:并不是所有的合同订立以后就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含义是什麽?

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但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5、什麽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答: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履行地点、履行价格、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应当承担的义务。又称适当履行原则。

6、什麽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

答: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标的不折不扣地实现其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上写的什麽标的就一定要交付什麽标的,实际履行时,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交付和接受的标的,除由于实际履行不可能或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等原因外,不得任意降低标的物标准,变更标的物或以货币代替实物。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是什麽?

答:《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建设工程发包人有取得建成的建设工程的权利,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交付建设工程的义务,有取得工程价款的权利。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签订施工合同谈判的依据是什麽?

答: 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

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施工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施工合同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严格的计划性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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