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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

发布日期:2020-03-04 16:53:45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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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绍了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现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城镇污水处理水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如何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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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作者介绍了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现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城镇污水处理水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如何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 

  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水是城市水循环的最后一步,其运行状况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污水是否能达标排放,污水处理水质决定着污水总量减排能否实现和区域水环境的质量,因此,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进行严格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当前我国对污水处理厂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其排放水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没有真正履行 环境责任。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污水处理流程的各环节出发,分析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现状 

  1.1 污水的达标排放方面运行现状 

  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9月,我国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630座,日处理能力达到1.22亿立方米,“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量每年以10%的速率增长,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处理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设计、资金、运行管理等多种因素,其擅自停运、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等问题也凸现出来, 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不足三分之一,水质不能达标排放,严重影响着我国城镇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质量,影响着城镇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水污染治理的最终成果。 

  1.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现状 

  传统体制之下,城镇污水处理作为一种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公益服务 ,没有规定其必须达到特定的处理效果,因此不存在被环保部门监管和指责的问题。但随着水务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污水处理责任在政府、污染者(企业或家庭 )和污水处理厂三者之间进行了新的划分:由政府承担最终的环境责任,污水处理厂则在政府的责任框架之下,分担一定的、明确的污染物去除责任,并因此从政府委托中获得一定收益;而污染者的责任是合理地支付污水处理费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单一的政府服务转变成了三方协同体系,通过对作为市场主体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环境监管,能够更有效地提高服务效率,达到环境指标。 

  尽管目前政府对污水处理厂实施着环境监管,但污水处理厂还是存在污水处理效果不佳的情况。这有很大程度是对污水处理各环节的管理疏漏造成的,从而需 要探讨其中主要的原因,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 

  二、城镇污水处理水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宏观上来看,污水处理厂水质不达标主要有三大原因:1)进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系统的进水超过了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标准;2)相关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质量监管的方式,导致其有机可乘地排放不达标废水;3)污水处理厂自身在运营管理方面的机制不完善、效率低下而导致出水质量不达标。基于这三个因素,笔者结合一些具体案例的调研,就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监管、出水水质监管与内部运营管理这三个主要环节存在的问题,展开深人分析。 

  2.1 进水水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由于地方政府历史和现实对于雨污水管网管理不善等原因,许多城镇存在雨污水管道混接的现象,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流入河流,造成河水水质的恶化,大量雨水通过污水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超过该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水质会明显降低。同时也由于管理的不善,大量工业废水如炼焦煤气废水、金属酸洗废水、纺织印染废水、染料废水、电镀废水、农药废水等,不经出厂处理,或者处理后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就直接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破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中的活性污泥,降低其处理效果;同时对于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来说,由于其处理规模较小,处理工艺简单,而工业废水成分复杂,纳入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但会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造成冲击,增加污水处理的难度,而且易造成 “ 二次污染”。如果超标的工业废水集中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甚至会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活性污泥的瘫痪,严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果,导致污水的不达标排放和回用。 

  2.2 污水处理厂出水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的监管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出水水质的监测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污水处理厂内部的化验室和检测中心负责进水和出水水质的常规监测,并定期上报给环保部门;(2) 污水处理厂出水 口的自动监测设备,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测水质;(3)环保部门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抽样,并送往当地环保部门的水质监测中心;(4)不定期的检查。 

  在作者看来以上几种方式都有弊病,例如,污水处理厂内部检查并上报的数据真实性不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准确性不高,并且不能完全避免超排、偷排的问题;环保部门对水质的抽样检查 ,抽取的样本太小 ,也很难客观反映污水真实的处理效果,并且抽样时间一般是固定有规律的,污水处理厂能够据此调整检查期的生产情况;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在实际操作上并不可行,因为对很多地处郊区的污水处理厂来说,监测队伍往往会给向来安静的厂区带来很大动静,让其有时间应付检查,因而突击检查往往也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监测人员不足、专业素质不高,检测设备和仪器较少、监测技术水平低是在监管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理论上,政府的水质的监测中心应该承担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测职责。但是,许多地区环保部门的水质监测中心,仪器设备 、技术水平不高,有的甚至就是当地某大型(国有)水务企业内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而非独立的监测机构,所以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2.3 污水处理厂内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污水处理厂内部的运营管理方式也是决定处理效果的重要因素。管理运营方式不科学、处理工艺上的偷工减料,必将导致低质量的出水效果。将国有和引进外资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比较可发现,后者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更重视对员工的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管理方式的引进。 

  三、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的有效措施 

  3.1 认真设计选型,科学技改 

  对于准备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设计选型期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对水质水量和各种工艺的处理效果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调研。对于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闲置土地和技术,对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消除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障碍。 

  3.2 控制好稳定的进水水源 

  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工业废水应在企业内部进行预处理,达到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方可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地方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对老城区的雨污水合流管道进行分流改造,同时分流制地区要谨防人为因素导致的雨污水合流现象出现。对于雨污水混接和工业废水不经过出厂处理直接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行为,大都地方政府都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但大多都存在着监管不力的现象,导致这类行为没有得到根本有效的制止。笔者认为,呼吁政府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和号召广大老百姓来参与监管,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 

  3.3 提升污染监控的技术水平 

  加强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企业污水处理运行监控系统,以及必要的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现代化实时监测的技术;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重视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校准等。理论上讲,我国环保部门采用的各种污水处理厂排污监管手段是全面合理的,但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只图形式,摒弃以往政策性的直属管理产生的弊病,如“重计划、经费和报表管理,而轻监督和检测”。应根据当地的情况,因地制宜地灵活运用以期用最少的成本达到最优的监管效果。例如,部分城市开始利用GPRS技术,将水质水量参数发送到执法人员的移动设备上,实现实时监控,降低监管难度。 

  3.4 加强末端污水排放达标的控制 

  依照法律法规,污水处理厂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环保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并征收超标排污费。通过经济杠杆,真正使其认识到污染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保证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真正担负起治理污染的责任。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目前我国对不达标排放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和企业,处罚力度是比较轻的,一般仅依据《行政处罚法》赋予部门规章的处罚权限,设定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由于低违法成本易滋生高几率的违法行为,因此加重行政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警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勇,王玉明,王琪,郑祥,杨烨,孙狮,肖庆聪.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现状分析[J].给水排水,20113, 7( 8 ). 

  【2】姚惠英.以财务监管促进污水处理厂正常运[J].中国商界,2009,6. 

  【3】陈雪飞.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给水排水,200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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