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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

发布日期:2020-03-03 21:42:50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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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成本是指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发生或实际发生的工、料、费投入,很多关键细节做好了,都可以节约不少钱,省钱就是赚到了,何乐而不为。一、从土方上着手1、作为建设方,应该平衡土方,预计出合适的建筑标高,并可以在投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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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成本是指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发生或实际发生的工、料、费投入,很多关键细节做好了,都可以节约不少钱,省钱就是赚到了,何乐而不为。

一、从土方上着手

1、作为建设方,应该平衡土方,预计出合适的建筑标高,并可以在投标时明示施工单位,场地土方不买土回填也不外运。

2、作为施工方,采用桩基时,如果不允许在桩间用机械挖土,可以先降低场地标高,尽量使挖方深度变浅,取土到附近的堆场堆放,打完桩并施工完基础之后,再回填,这样尽可能的采用了机械化,节约了工期和造价。

3、如果允许桩间使用机械取土的话,施工组织设计应该这样编制:将土方用机械取到一定的深度,然后人工清平到基底(至少要保留一个垫层厚度,如果机械挖土司机水平一般的话,建议保留30cm)。

4、人工清平基底的时候最好是随着机械开挖的进程进行,这样清出的土方能够立即被挖土机转走,而且现场的基底标高也有明显的参照。如果有破桩工程的话,破桩也要跟着进行,及时把桩渣运走。别小看桩渣,砸完了可是好大一堆。 

四、从商品混凝土上着手

1、签订合理的合同,强烈要求按图纸结算,如果商砼方认为施工方会因此浪费材料的话,可以要求其与监理方在浇筑后共同检查。

2、泵管的清理,既是对节约混凝土精神的一种体现,也是一个施工单位文明程度的体现,尽管是别人的东西,也应该洗干净后交还。据说有一个直径同管径的塑料 球可以通过泵车打进管内,然后用水压将球顶出,这样泵管里的混凝土就可以直接完全地输送到现场,很可惜,在现场多年也没见过这个东西。

3、其他方面可以参照上面自拌混凝土。

五、从模板上着手

1、模板的拼缝一定要严密,这样既能节约混凝土,保证工程质量,还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了模板。建议拼缝处缝宽大于3mm的使用木条钉实,缝宽小于3mm的使用透明胶带贴好。滴水不漏的模板浇出的混凝土外观最好。

2、支模尽量工具化,用钢筋或扁钢制做出成型的加固工具,可以使支模的过程事半功倍,而且可以反复使用。制作一套这样的工具,一个工程节约的人工就绰绰有余。

3、模板最好能够达到清水模板的质量,这样以后的抹灰工序可以省略了。建议与木工班签订质量合同,如果能够达到不抹灰的要求按面积奖励,达不到要求则按面积重罚。

六、从钢筋上着手

1、钢筋进场需要验货。很多人错误地以为钢筋越粗就是买到好东西了,钢筋是按照重量购买的,而我们的预算是根据长度×线密度得出来的理想重量,与实际重量是有出入的,这样当实际的直径大于我们计算直径的话,同重量的钢筋买回来的长度就会少于预算的长度。所以钢筋在满足规范允许偏差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的细,越细越赚钱。

2、现场的管理。钢筋需要防潮防锈,如果购入的钢筋能够及时地使用,这部工序可以省略掉,这也是节省成本的措施之一。在现场钢筋不应露天堆放,焊接好、加工好的更应该尽快使用。

3、如果设计没有特别规定,可以使用闪光对焊或者机械连接来节约钢筋接头。

4、柱钢筋接头采用电渣压力焊,又便宜又可靠。

5、在现场检查浪费。很多钢筋工觉得钢筋长了不要紧,反正扔了也是扔了,所以几十公分长的钢筋头子都懒得裁下来,这种做法不可取。

钢筋长了未必就是好事,我们对钢筋工的要求比其他工种更严格,因为钢筋在结构中是极其重要的,而且又是隐蔽工程,容不得出半点差错,允许他们把钢筋下长,久而久之他们也会在某些地方把钢筋下短,从而失去了管理的力度和严谨性。

最主要的是这样做是一种浪费,一个大工程下来起码有十好几吨钢材就这样浪费掉,反之你能够节约十好几吨钢材。所以短钢筋头就算用不了,也不要这样浪费,可以做预埋件,拿去卖铁也好。

还有,班组是按照实际进场的吨数进行班组结算,那么你还得多付十几吨钢筋的人工费。

七、从抹灰工程着手

1、现在市场上流行着各种各样的砂浆王、砂浆精之类的东西,可以取代石灰,也可以节约成本,跟石灰比较,用这个东西的好处就是不会爆灰,推荐选用。

2、先打灰饼,如果灰饼过厚,不要急着施工,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砌筑的问题建议拆掉重砌,一是对砌筑班组质量不合格的惩罚,二是出于抹灰厚度过厚,容易引起空鼓的考虑。

3、该走的工序一定要走,不要在这方面节约。建议的工序(武汉):墙面基层清理---湿润墙面---107 胶素水泥浆---0.5厚水泥砂浆一道---24小时后---抹灰刮平---在铁抹子压墙面无明显压痕之后用石灰浆(可掺少量水泥。掺水泥的量约为石膏的20%,即水泥:石膏=0.5:1)罩面。

十、从脚手架上着手

1、现在层高3米的住宅楼很普遍,搭设脚手架时注意:脚手架不见得就是一层两道横杆,完全可以按照1.8米一道横杆进行搭设,这样工人也不用在脚手架里面弯腰行走了。

2、脚手架基础。可以先浇筑垫层基础,然后把垫层基础直接作为脚手架基础,施工中多数工期比较紧,在垫层强度没有完全达到时搭设脚手架,必须按照安全规范用垫木垫起把压力扩散。

十一、从垂直运输着手

1、垂直运输决定着工程进度,当然如果工程不要求进度的话,完全可以少采用一些垂直运输机械,但这样选择并不是必然的,还应该考虑其他材料设备的摊销,材料设备没有周转就没有赚钱,所以垂直运输的选用应该符合“合理”二字。

2、垂直运输决定着工程进度,所以一个快速的垂直运输设备可以顶替2个慢速的垂直运输设备。所以快速卷扬机比较容易受到青睐。

3、安全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一旦出了安全事故,所有的成本控制都是白忙活。

十二、从楼地面着手

1、清理的残渣可以作为回填土夯填到一层地面里,这样做的前提是先要留出几间房(具体根据以往的地坪残渣量来估计)不回填土方,一直留到清理地坪。这样就不用为残渣外运头疼了。

2、地坪砂浆的稠度一定要控制好,以手握稍出浆为宜,基本上是越干越好,太稀了只会导致空鼓开裂。

3、即使设计没有要求,房间大于15平方的也要镶嵌玻璃条分格用来防裂,事后维修比不上事前控制。

十三、从天棚上着手

1、如果是清水模板的效果,完全可以不抹灰,直接交给油漆工处理。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避免了将来因天棚空鼓引发砸伤人物之类的事故,何乐而不为呢?

2、天棚的质量不容易检查,也不容易被发现,所以重点是阴角处理,处理好了,什么都好看。

十四、从门窗着手

1、门窗的重点是成品保护,门窗安装好后及时覆盖保护膜,直到外墙施工完,脚手架拆除,内墙装饰、地面完成后再清除。过早的拆除除了给门窗安装工找了一份擦窗户的差事之外没有任何的好处。

2、如果没有必要,不要过早的安装玻璃和窗扇,完全可以在验收之前的一个星期内完成。放在仓库里保护比在现场保护容易多了。

十五、施工过程中实施控制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所选的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成本计划进行实施和控制,包括对生产资料费的控制,人工消耗的控制和现场管理费用等内容。

1、降低材料成本当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十分严重,建筑施工企业深受其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工程价款结算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惯用手段。在多起工程款纠纷案后发现,工程款结算被拖欠6个月左右是很正常的,被拖欠一年二年的比比皆是。这无异于给本已微利的建筑行业雪上加霜,也给社会不稳定埋下了祸根,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明确了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即“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的原则,也就是说,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期限届满,发包人就丧失了重新审价或者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申请鉴定工程造价的权利,而只能以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文件为准支付工程价款。这条规定被业内称之为雪中送炭,如何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是广大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必修课。

一、“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发包人审核完毕后,提出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合同双方如对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没有异议,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即生效。但在实践中,发包人随意延长审核期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制止这种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就会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即“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是符合民法原理的,也是科学的。

二、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条件

 1、合同中要有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是合同双方的义务,也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要有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在实践中,有下列三种表现方式:

(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进行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具体审核期限是28天,还是60天或是其他时间,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约定。

(2)在合同结算条款中明确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因此,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当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就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在合同中有了明确约定。

(3)直接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条规定,“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尽管在示范文本中并没有出现“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的字样,但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将直接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本条解释中予以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不是新增加的责任。本条解释是涉及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因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导致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有专门条款规定了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只要出现了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或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形,结算依据就随之产生。”②“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方式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是外在的因素和力量加给双方当事人的。本条规定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明确下来。”③ 

因此,只要合同双方没有排除通用条款第33条,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设工程就可以适用发包人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原则。

2、发包人要有“不予答复”的行为

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认为,所谓“不予答复”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即不给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行为,即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

实践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函要求承包人到发包人处对账,或者发函说结算资料不全要求承包人补充而未明确缺何种资料的情况能否构成“答复”。笔者认为,发包人上述函件均不能构成“答复”。第一,答复是指对结算文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实质性异议)”的行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账,即不是对竣工结算文件“予以确认”,也不是“提出修改意见”。实际上,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将结算文件递交给发包人后,对结算文件在约定期限进行审核是发包人单方的合同义务,因此,在审核期限内不存在双方对账的问题。只有当发包人审核完毕,向承包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后,才存在双方核对账目的问题。④所以在发包人未完成审核的前提下,发包人发函要求承包人对账,其实是无账可对,无非是借此来拖延竣工结算罢了。第二,关于发包人发函说结算资料不全要求承包人补充而未明确缺何种资料,不属于实质性异议,同样不构成“答复”,其目的无非也是为了拖延结算。事实上,真的是资料不全,因资料不全导致的结算上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来承担,并不能因此免除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合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发包人要收到竣工结算文件

 如果承包人请求发包人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必须举证证明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文件,并且发包人已经签收了该结算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递交结算报告的行为应当是书面的,发包人收到竣工文件报告也必须给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等,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甲方代表或者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报告为由,主张按由其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⑤。 

三、施工企业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操作要点

 《司法解释》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以送审造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原则,无疑是施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如果操作不好,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1、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不要在专用条款中排除通用条款33条在本合同中的适用。这是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的最低要求,这也是最容易做到的。

(2)其次,最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写明: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或者在专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中写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样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就相当有保障了,这点也比较容易做到的。

(3)再次,如果可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中明确写明:“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认可”。这是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的最高要求,在目前的发承包市场中比较难以做到。

 实务中到底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施工企业的签约水平,但是第2种方式是完全可以争取的,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2、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齐全

 双方在合同中对送审资料有特别约定的,应当符合特别约定,双方未对送审的资料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掌握为送审的资料能计算出    项目的总造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在实践中, 送审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文件:(1)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3)工程竣工图纸,(4)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单),(5)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预算员章)(6)钢筋翻样单及计算底稿等。施工企业送审资料不全,将承担不利后果。 

3、注意签收环节

 发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文件是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关键,也是难点,施工企业应该引起高度注意注意。在实践中,结算文件有以下送达方式:

(1)当面送达,由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递交发包人处,由发包人当面接收并签署书面凭证。签收单要写明工程总造价,资料齐全。

(2)快件送达,由承包人以快件形式将竣工结算文件邮寄给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清单上写明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工程总造价,事后及时从邮局获得快件签收回执。

(3)挂号信公证送达,把所有送审资料都先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人的公证下将挂号信送至邮局,事后及时从邮局获得挂号信签收回执。

签收单、快件回执、公证书均要能够反映出工程总造价。

4、发包人审核期限届满,施工企业应及时以发出“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价款的函件。

 发包人逾期结算即产生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的后果,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从审核期满之日起即有权获取工程价款,因此,发包人审核期限届满,承包人应依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付款,而不能发函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否则,相当于放弃了合同约定“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一旦事后又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工程款,将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在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存在的建筑市场,广大施工企业只有学法懂法,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适时使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这一尚方宝剑,才能在工程价款结算的谈判、催收工作中,争取主动。 

(1)推行三级收料及限额领料

在工程建设中,材料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重最大,一般可达70%左右,而且有较大的节约潜力,往往在其他成本出现亏损时,要靠材料成本的节约来弥补。因此,材料成本的节约,也是降低工程成本的关键。

组成工程成本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主要材料是构成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辅助 材料是完成工程所必须的手段材料,如:氧、乙炔气、锯、砂轮片等。

对施工主要材料实行限额发料,按理论用量加合理损耗的办法与施工作业队结算,节约时给予 奖励,超出时由施工作业队自行承担,从施工作业队结算金额中扣除,这样施工作业队将会更合理的使用材料,减少了浪费损失。

推行限额发料,首先要合理确定应发数量,这种数量的确定可以是以国家或地区定额管理部门测定的数据为准,也可以是施工作业与项目定额员共同测算并经双方确 认的数据。总之,要经过双方的确认。

其次是要推行三级收料。三级收料是限额发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施工作业队对项目部采购材料的数量给予确认的过程。所谓三级收料,就是首先由收料员清点数量,记录签字,其次是材料部门的收料员清点数量,验收登记,再由施工作业队清点并确认,如发现数量不足或过剩时,由材料部门解决。应发数量及实发数量确定后,施工作业队施工完毕,对其实际使用数量再次确认后,即可实行奖罚兑现。

通过限额发料、三级收料的办法不仅控制了收发料中的“缺斤短两”的现象,而且使材料得到更合理有效的利用。

(2)组织材料合理进出场

一个项目往往有上百种材料,所以合理安排材料进出场的时间特别重要。

首先应当根据定额和施工进度编制材料计划,并确定好材料的进出场时间。因为如果进场太 早,就会早付款给材料商,增加公司贷款利息,还可能增加二次搬运费,有些易受潮的材料更可能堆放太久导致不能使用,需重新订货,增加成本;若材料进场太 晚,不但影响进度,还可能造成误期罚款或增加赶工费。

其次应把好材料领用关和投料关,降低材料损耗率。材料的损耗由于品种、数量、铺设的位置不同,其损耗也不一样。为了降低损耗,项目经理应组织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分包商确定一个合理损耗率,由其包干使用,节约双方分成,超额扣工程款,这样让每一个分包商或施工人员在材料用量上都与其经济利益挂钩,降低整个工程的材料成本。

2、组织签订合理的分包合同与材料合同

分包合同及材料合同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由公司经理组织经营、工程、材料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与项目经理一道,同分包商就合同价格和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讨论,经过双方反复磋商,最后由公司经理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和材料合同。

同时,还应建立分包商和材料商的档案,以选择最合理的分包商与材料商,从而达到控制支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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