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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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45页
替代CJ/T 12-1999;
自《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实施之日起,该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第4.0.2、5.0.9、7.0.5、8.0.4、10.0.6条同时废止。
标准号:GB 50449-2008
实施状态:现行
中文名称:城市容貌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urban appearance
组织分类:GB
中标分类:P53
ICS分类:91.020
标准分类:CN
发布日期:2008-10-15
实施日期:2009-05-01
被替代标准:
代替标准: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ニ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1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2.将原标准中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0.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