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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02 17:14:50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质量验收的过程
施工质量的自检和评定
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是在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中形成的,检查验收只是对其质量状况的一种反映。
验收实际上只是通过资料汇集和抽查进行的复核而已。
施工中真正大量的检查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状态的结果。
因此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评定是检验批验收的基础。
新的标准规范虽强调以验收为主,但不意味降低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相反,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结果是实际验收的依据。
施工单位自检的三个层次
前二个检查层次是在生产第一线,以班组的非专职检验人员为主体进行的,主要以对施工质量控制的形式进行的。其虽然不一定有检查的书面材料或记录,但却是真正形成实际质量的关键。因此加强班组自检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自检评定“不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应返回生产班组返工、返修。待自检评定合格后才能提交验收。但如果自检不严密,则也有可能在检验批的检查中通不过验收而返工、返修。这样,质量缺陷如果产生,可能在生产(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即已发现并交付返修;也可能在检验批检查时发现而返工。施工质量的缺陷基本上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带入施工后期而生成更大范围的损失。因此,也完全谈不上是什么“死后验尸”了。
后一个检查层次是由非生产基层班组的专职检验人员主导进行的。其比较客观和公正,检查的内容以施工操作已形成进行。检查的结果一般要给出评定结论。只有评定为“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才能交由非施工单位的监理(建设)方面加以确认而完成最基础的检验批的验收。
质量验收的条件
对于上述第3)项,原标准规范中归入允许偏差项目,并将各种不同项目的量测检查结果混合计算合格点率,以判定合格与否。这种做法不分主次,容易产生起决定性影响的项目偏差过大而造成质量控制的漏洞。例如,悬臂构件负弯矩钢筋往往因施工时踩踏移位,屡屡造成倾覆而引发伤亡事故。如只以尺寸允许偏差的合格点率要求并与其他项目混合检验,显然是不合格的。
传统观念中,将允许偏差视为不太重要的检验项目。这不符合“强化验收”的要求。不应仅以检查手段,而应以其对基本质量影响的程度来确定检验性质。故重要的偏差量测项目也应列为主控项目。这是新标准的重要改进之一。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即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不起决定性影响的检查项目。由于建筑工程对质量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除安全、健康、环保、公益等决定性的要求外,对一般使用功能、美观、舒适等也提出了要求。这些不具备决定性影响的检验,即可归于一般项目之列。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对于一般项目相关的缺陷,只要其数量和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不会给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带来明显的影响,因此仍然可以合格验收。
事实是,所有的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只要没有根本性的缺陷,而一般缺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则就可以认为是合格了。
一般项目的检查性质分类
一类为定性判断的检查,如美观、舒适等。这类质量很难严格定量检查。一般采用观感检查、经验判定的方式。当然,如有可能还应尽量使其定量化,如折算成缺陷点来反映。
另一类是量测类的检查,一般以允许偏差的形式出现。允许偏差以内的量测结果认为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点;而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检查点则为不合格点,最终以总检查点数的合格点率来判定合格与否。
施工质量验收对合格点率的要求,原规范为70%;修订后普遍提高为80%;某些重要项目则为90%。应强调的是:合格点率不是判定一般项目合格与否的惟一条件。若实际超出允许偏差过大(如构件或结构上的奇异偏差),已严重影响到了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如设备安装无法进行;结构抗力大幅度损失等),则即使是个别检查点不符合要求,也应直接判为不合格。此外,即使是超过允许偏差,超出数值也不希望过大。一般限制不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即1.5倍允许偏差)。当然也并不严格限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改变原规范标准中死板地只以允许偏差合格点率判断的验收方式,考虑过大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影响而采取更实际的判断,这是本次标准修订“强化验收”的具体体现。
检验批的检查验收
检验批是检查验收的最小单位。控制和覆盖的范围不大,检查性质也比较简单,只须基层的质量检查人员就可以了。标准附录D.0.1条规定,由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其工作程序如下:
表格的内容及填写
(1)表名及编号
标准表D.0.1的表名为分项工程名称后再加“检验批”三字,同时在表名下面注上相应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规范号,以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表格的编号列于表的右上角,为8位数字编码。其意义如表5-1所示;分部工程代码按本标准附录B表B.0.1的次序排列如表5-2所示。有了表格的编码,就可以十分方便地实现资料的分类,装订成册和管理。
(2)验收背景
表格的表头部分为检查验收的背景。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施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项目经理)等。此部分内容反映了该检验批的工程背景,应事先根据工程合同填写。单位必须写全称,分包单位同样也应写全称,并与合同上的盖章一致。
(3)检查验收记录
表格的中部为检查验收记录,这是验收表格的核心内容。其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有关技术标准的名称及编号;二是检查记录表。
前者是施工操作所依据的标准规程。这部分要求主要靠施工单位自行编制的企业标准或相应的技术文件(如操作规程、检查评定办法等)来解决。规范改革鼓励企业自行编制企业标准,反映自身的技术进步及经验、特长,并希望其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技术进步的手段。企业标准应提出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可按一般标准编写规则成稿,并经上级部门组织专家审定,使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以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应在相应栏目内填写相应标准规程的名称及编号。
检查记录反映了对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论。根据重要性,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列出。具体项目由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定。由于检查记录表格所要表达的内容过多,因此在“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栏目中只能简化填写。前半列概括填写检验名称或检查内容(如混凝土强度等级、尺寸偏差等);而后半列则填写检验指标(如C30,±15mm等)。也可直接填写条款号码以代替质量要求。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一栏中,由施工单位填写自检的情况及评定结果。
表格填写方式可有三种:
a、对于定量的检查则尽量填写量测结果,以供评定验收;
b、对于定性的检查则用“∨”和“×”表达,前者为符合要求,后者则相反;
c、对于更复杂的检查验收(如混凝土强度验收),则可简单填写相应检查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号及合格与否的结论,以备查考。
前面已经说过,验收是以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为基础进行的。表格中由施工单位填写的这一部分则反映了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验收一方的监理(建设)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旁站、巡视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重要的检查项目还应亲自参与检查或量测。在此过程中对施工质量有相当全面而直接的了解。因此,才有可能对该检查项目的质量合格与否进行表态。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填写“合格”或“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暂不填写,待施工单位返修处理后再加以验收。对于特殊情况也可简要写明具体意见以备查考。
(4)验收结论
表格的下部为验收结论,分为两个栏目。前一栏为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后的结论,带有自我鉴定的性质,称为“评定”,应在事先完成,作为验收的依据。后一栏为监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结论,体现了验收是各方对质量合格与否的共同确认这一原则。
(5)签字
检查栏目中必须有相应检查验收人员的签字。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的结论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签名;监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结论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签名有两重含义:
①表明签名者组织和参与了对该检验批的检查验收。事后如有疑问可作为当事者查询;
②应承担质量责任。即签字者应对有关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我国实行质量负责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如发生因该检验批施工质量而引起的问题则应追究有关签字人员的责任。这对于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心将起重要作用。
分项工程的验收
1、合格条件
统一标准第5.0.2条列出了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同样也只有两个:
⑴所含的检验批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⑵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由于数量或其他一些条件差异,为验收方便而按工程量及工序、时间等进一步划小而已。因此,将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汇集起来,只要所含的全部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条件,则分项工程的合格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但是分项工程验收不同于检验批的检查验收,因为其已不再是直接面对施工现场的操作性检验,而是更高一个层次的汇总性检验。由于覆盖范围更广大,已不可能亲临现场检查,而只能靠汇总资料的检查来解决了。这就是验收条件中提出的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要求。
统一标准要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这有两重含义:
一是检查项目齐全,无一缺漏,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各个方面都满足要求的性能;
另一是检查范围全面,所含检验批应能覆盖全部施工验收区域,不得有漏查和空缺的部位。
还有一些检验批在进行下一工序之前无法得到确切的验收结论,如混凝土的强度,要等标准养护期以后经试验分析才能确定合格与否;结构柱或电梯井的垂直度也只能在结构元件完成后才能检查验收。对于这些特殊的检验批,可不一定先行验收,而可在后期分项工程验收时一并解决。
2、验收方式及表格填写
⑴验收方式
统一标准附录E的E.0.1条给出了分项工程检查验收的方式及验收记录表的形式。验收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体现了“共同确认”的原则。同样检查结束后,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在检查结论栏中签字;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在验收结论栏中签字。表明已参加了检查验收,且共同确认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因而同意验收,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⑵表格填写
标准第E.0.1条表E.0.1的表名部分应写上分项工程的名称。表的右上角则列出6位数字的编码,其意义如表5-1及表5-2所示 。
表的上部为验收背景。应填写工程名称、检验批数量以及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的负责人。由于检查验收层次提高了,参与验收人员的资格和地位也相应提高。
表的中部是检查验收部分。由于只是对汇总检验批验收资料的检查,因此只是一个登录性的表格。表中按序号列出该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所有检验批所处的部位、区段。其数量应与表右上角的检验批数量相吻合。对每个检验批都应有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的结论,以及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的结论。在检查验收时,同样可以“∨”和“×”的形式表达该批合格与否。当然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有不合格的批(×)。即使有,也应在返修、返工后再检,合格后才予以验收。如检查验收中有特殊情况,可以用简单的文字填入表的相应栏目中,对有关的情况做出简要的说明。
表的下部是参与验收人员的结论和签名。与检验批相似,只是代表施工单位签字的必须是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非一般质量检查员所为。这是由于检查验收层次较高所提出的要求。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1、合格条件
统一标准第5.0.3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⑴所含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⑵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⑶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⑷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其中前两项条件与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条件相似。前者主要是保证验收范围全面,无论从项目和数量上均无缺漏,能够覆盖住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全部内容。同时,前一层次有关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资料完整,这是汇总性检查验收必要条件。
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要求是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新增加的内容。观感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难以定量检测的定性判断项目,应由有经验的检查人员共同通过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由于完全是凭印象作出的判断,因此只能给出“好”、“一般”、“差”等定性结论。
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观感质量提出具体的检验要求。基础能符合要求的可以评价为“一般”;观感质量比较优良的,则评价为“好”;如观感质量很不好,达不到应有的质量要求,且存在明显的严重缺陷,则评为“差”。对于“差”的项目和部位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进行检查验收。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此项检查是因为现在建筑工程体量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如推迟到单位工程验收前再做此项检查,恐怕有些项目已被掩蔽而难以实现了。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要求,是本次修订本着“强化验收”的原则新增的检验层次。内容多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以及设备安装后的使用功能。由于多为对施工基本完成后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实体进行的见证取样检验或抽样检测,故也可称为“实体检验”。与原材料、施工过程以及分项工程中的检验不同,实例检验是在这些工序完成以后,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之前对结构实体和设备系统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因此具有更真实和更直接的意义。对反映实际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更强的可信度,因而是“强化验收”的有力措施。
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都各自规定了实体检验的项目,包括检查内容、检验范围、抽样数量、质量要求、检查方法、验收条件等。例如,混凝土结构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就要对结构实体中的混凝土强度和梁板构件中受力钢筋的实际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这就比原规范中只检验混凝土的标准养护强度,而钢筋位置在隐蔽工程验收后就不再检查的做法更真实地反映了结构实际的受力性能。因而,在不加严格检验指标的情况下更可靠地保证了实际结构的安全。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增加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这一层次,对保证实际的工程质量验收具有重要意义。
2、验收方式和表格填写
统一标准附录F第F.0.1条给出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方法和质量验收记录表。
⑴验收方式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覆盖范围更为广大,基本包括了专业施工质量验收的全部内容。因此参与验收的除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外,还应有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此外,参与验收的人员还应有一定的级别和地位,以便能代表单位负责。
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检查,合格后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要求。正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共同通过对上述四个条件的检查复核,确认该分部(子分部)工程合格与否,从而完成验收。
⑵表格填写
标准附录F表F.0.1的表名应写上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名称。表的右上角则应列出4位数字的编码,其意义如表5-1及表5-2所示。
表的上部为验收背景。应填写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等工程基本情况;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名称以及主要技术部门、质量部门负责人的姓名。等级较高的负责人参加验收,意味着代表单位对验收结果的认可。
表的中部为检查验收内容。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查验收主要是对前一层次分项工程验收的汇总,基本属于登录性质的检查。表格中列出了按序号排列的构成该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包含的检验批数量。先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评定对各分项工程给出检查评定结论。同时还应给出质量控制资料,观感检查以及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的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上述内容检查复核后,填写验收意见。对施工质量的合格与否予以确认。
检查评定的结论可以用“∨”和“×”简化表达;也可以用简单的语句更具体地表述。对于“×”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必须组织返修处理,在达到合格质量的要求后再提交验收。由各方共同检查后,确认质量达到要求,则可签署“同意验收”的意见。
表格的下部是各验收单位的签字。包括监理(建设)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由于验收范围很大且很重要,参加签字的都是能够代表本单位的负责人员,此验收才有真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样,签字表示有关人员参与了验收活动;也表达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合格条件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也称竣工验收,是建筑物在施工结束,投入使用前进行的最后一次验收。统一标准的第5.0.4条给出了其质量合格的验收条件共5个:
⑴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
⑵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⑶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⑷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查资料完整;
⑸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符合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前4个条件与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要求相似,是对所含前一层次分部(子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要求;观感质量的要求;质量控制资料的要求和安全功能实体检验的要求。对于后者,因已由上一层次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过了,故不必再检查一遍,只要求检查相应的验收资料就可以了。
最后一个条件——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则是本次标准修订新增加的,主要目的是综合、全面检验所有前期施工质量的总效果——视其是否能够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这种要求多体现在建筑使用和设备安装后所形成的功能的检查,多是复核性的抽查。
关于功能检验,实际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层次上已经进行过了,但只局限于专业范围内的检查,质量控制的广度和深度有限。在单位工程完成后,交付使用前的竣工验收,综合了此前的所有检验,才是将要面对用户的真正实在的使用功能考验。例如,建筑物的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试验、各种设备(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空调、通风、智能化等)的满负荷运载试验等,都难以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层次上检查,故只能在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时解决了。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在相关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已提出要求,检验时应满足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事先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测,通过以后形成检测报告,再由监理单位组织在竣工验收时检查。检查的项目仅限于规定的主要功能,且采用抽查的形式。标准的附录表G.0.1-3中已列表给出应该检查的内容。如果对表列以外的项目要进行抽检,则应进行专门的研究,以免任意扩大检查范围,造成不必要的检验工作量增加,以及检测对工程可能引起的损害。
2、验收方式
由于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是建筑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其综合反映了自原材料进场到各关键工艺检查,直至工程实体的实际质量,因而其作用非常重要,应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各方的负责人参加,使验收的结论具有权威性。
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先自检评定,合格以后填写好验收记录。然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对各个项目检查的验收结论则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最后的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给出明确结论,并对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3、表格填写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的验收记录列于统一标准的附录G。因涉及内容太多,故用四张表格才能容纳。
表G.0.1-1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汇总表;
表G.0.1-2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记录;
表G.0.1-3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表G.0.1-4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⑴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与前面各层次检验验收的记录表格类似,表G.0.1-1是一张汇总性的验收记录表。除表头部分的验收背景(工程概况及有关单位)、验收结论和签字与前述表格类似以外,表格的核心部分是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五个条件的检查验收记录以及验收结论。
第一栏是所含分部工程全部合格与否的检查;
第二栏是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结果;
第二栏为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的结果;
第四栏为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第五栏是汇总上述验收条件检查结果以后,给出的综合验收结论。
前四栏的验收记录应列出检查(审查、核查、抽查)的数量以及与相应专业规范的符合情况,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而综合验收结论则由参加验收各方经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表G.0.1-1)是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各方对其合格质量共同确认的文件,也是整个检查验收过程的终结,因而是最重要的。各方的责任人签字以后,意味着应在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寿命)内,对其安全和使用功能承担责任。
⑵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标准附录G的表G.0.1-2是资料核查记录。前已有述,除检验批外,以后各层次的验收均依靠前一层次资料核查进行汇总性检查。因此有关的资料特别重要。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之前,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已依次完成。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后,将其按类型分类编码装订成册,供竣工验收时检查复核。
被检查的资料应该没有遗漏和其他不符合验收的问题。按表G.0.1-2的规定,对六个项目的53种资料核查以后,由核查人员写出核查意见并签名。最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给出结论“同意验收”并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