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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发布日期:2020-03-02 16:01:55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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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上海房屋动迁纠纷判决案例私房户籍所在同住人获拆迁安置补偿款 原告李某,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XX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本市长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暂住本市长宁区XX路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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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上海房屋动迁纠纷判决案例私房户籍所在同住人获拆迁安置补偿款
原告李某,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XX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本市长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暂住本市长宁区XX路1041弄19号203室。
委托代理人李X一,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杰,男,2006年7月30日生,汉族,暂住上海市长宁区XX路1041弄19号203室。
法定代理人李某(李X杰之父),年籍略。
原告王X丞,女,1975年12月2日生,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巷31号1001室,暂住上海市长宁区XX路1041弄19号203室。
被告李莉,女,1944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暂住本市XX区XX西路1432弄31号103室。
被告张润,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长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住本市XX区XX路959弄9号501室。
被告张泳,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本市长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住本市长宁区XX西路1432弄31号103室。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民,男,上海虹口区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住本市闸北区XXX路121弄15号104室。
原告李某、李X杰、王X丞诉被告李莉、张润、张泳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X一,陈如浪、原告李X杰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浪,原告王X丞的委托代理人陈如浪,被告李莉、张润、张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李X杰、王X丞诉称:原告李某的户籍于2001年2月迁入了涉讼房屋的妻、子,三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内。2007年10月,涉讼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三被告即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李莉向拆迁单位承诺其负责安置原告一户。原告得知上述事实后,即与三被告交涉,要求分配房屋并分割补偿款,但三被告非但拒绝,反而以实施暴力和威胁的手段要求原告一户搬离涉讼房屋。原告无奈之下只得另行租房居住。因此,要求确认三原告为上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三被告对原告一户进行安置,并向三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600,000元,同时要求支付三原告过渡租房费用13,000元。
被告李莉、张润、张泳辩称:李莉与三原告是房屋租赁关系,张润、张泳的动迁与三原告没有关系。;李莉对动迁单位作出的承诺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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