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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的“三变三不变”解析(案例讲解)

发布日期:2020-02-25 11:42:41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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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通常的平衡报价而言,是指招投标过程中,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部分项目清单报价的幅度,从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达到更早获得资金或者更多获得事后经济索赔的一种投标策略与技巧。无论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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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通常的平衡报价而言,是指招投标过程中,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部分项目清单报价的幅度,从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达到更早获得资金或者更多获得事后经济索赔的一种投标策略与技巧。

无论不平衡如何花样百出,归结起来无非是“三变三不变”,请看以下文章吧,造价同事们,我们要放大招了!!

1、材料性能不变,材料品种改变

即中标单位在投标时,有意压低某种材料的价格先行实施低价中标,或对某种材料错误定价后侥幸中标。中标后,再找各种理由变更该项目的材料,增加工程造价。

【案例】:某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原内墙设计图纸中 注明为优质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平衡中标单价仅为305.55元/m³,而标底价为442.56元/m³;中标后,施工单位以优质加气混凝土砌块干缩性大、容易产生裂缝等原因,要求建设单位将优质加气混凝土砌块变更为ALC加气混凝土砌块,并利用ALC加气混凝土砌块无信息指导价,要求建设、监理单位、审计、纪检等部门共同会办确认了ALC加气混凝土砌块价格。结算时,经重新组价后综合单价为752.22元/m³,共申请增加工程造价131.126万元。而实际上优质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材料组成、生产工艺、容重、干缩性、保温性能、材料价格等均十分相近于ALC砌块,使用在内墙上的优质加气混凝土砌块变更ALC加气混凝土砌块并没有增加使用空间、调整功能、改变性能以及增加美观等方面的实质性调整。 

2、项目效果不变,项目数量改变

通过变更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数量,不合理地大幅调增工程造价。

【案例1】:某政府投资景观项目,固定单价合同招标,绿化部分的中标价为41.5万元,经一审审核后的结算总价为205.2万元,是中标价的494.5%。其中:地径D≤5cm、冠幅200cm红枫的招标工程量为4株,实际市场价≤300元/株,施工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以5158.0元/株的单价中标,以及冠幅100~200cm的红花继木球的招标工程量为11株,实际市场价≤100元/株,施工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以1820元/株的单价中标。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某些人为因素,在没有任何设计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少栽其他树种苗木,多栽红枫和红花继木球,并且将栽种的范围扩充至原设计图纸规定的区域以外。实际现场种植地径D≤5cm、冠幅200cm的红枫249株,冠幅100〜200cm的红花继木球159株。

结算时,通过会办纪要方式将以上变化合规化,并明确按现场实际栽植树种及数量、执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即中标单价结算,为此,上述两项增加不合理工程造价144.16万元。

【案例2】:某政府投资亮化工程一审结算价287.11万比原中标价113.69万元高出153%,分析原因后发现主要是因霓虹灯、电缆、穿线钢管的变更所致,原3000多米的中标价8元/m霓虹灯管均未施工,而是全部变更为原中标价129.92元/mLED霓虹灯管施工,以及原设计14000多米的WDZB-YJV-3×2.5的电缆(中标价4.8元/m)变更为WDZB-YJV-3×4,并紧扣该电缆无信息指导价,相关单位共同认定价格为12.8元/m且不下浮,而WDZB-YJV-3×4电缆按同类信息指导价推算应仅为7.2〜7.8元/m,相当于结算价是市场购买价的200%左右;以及相应SC20钢管变更SC32钢管。

上述两例景观绿化中美观性能没有多大的改变,工程造价却成几倍的增加。

3、项目功能不变,安装工艺改变

一些项目的变更对功能没有什么改变,却使安装工艺变得复杂,增加了造价。

【案例3】:某政府投资智能化工程,室外管网原有设计图纸及招标清单为3126m穿线用的DN100PVC-U双壁波纹管,中标综合单价为5.93元/m,而标底预算价为2239元/m,工程实施后所有原设计的DN100PVC-U双壁波纹管均变更为DN50PVC-U 双壁波纹管和DN150PVC-U双壁波纹管,很大一部分原设计二道DN100PVC-U管的变更成了一道DN50PVC-U管+一道DN150PVC-U管,按合同约定结算方式重新组价后,DN50PVC-U双壁波纹管和DN150PVC-U双壁波纹管的结算单价应分别为9.83元/m、17.62元/m,出现了DN50PVC-U双壁波纹管结算价格是DN100PVC-U双壁波纹管中标价格165%的奇怪现象。

上述案例中将DN100×2变更成1DN50+1DN150,从施工工艺上讲,穿线管的面积增 、加不大,反而较大增加了穿线管在墙体的深度,减少了墙体的稳定性,而且不同管径的并列施工比同管径并列施工难度有所增加,也无形增加了工程的工艺造价。

类似上述代表性案例实在不胜枚举,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设计变更减少了原中标价偏低的不平衡报价工程量,增大原中标价偏高的不平衡报价工程量或通过重新认价、组价获取高额的不正当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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