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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负责制VS工程监理制

发布日期:2020-03-06 11:56:21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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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对制度优劣的检验,最终在于其是否能够促进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以及提高综合管理水平。质量被定义为是产品的固有特性对需求的满足程度。它由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共同形成,其中,前者是对建筑产品的固有特性—&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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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对制度优劣的检验,最终在于其是否能够促进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以及提高综合管理水平。质量被定义为是产品的固有特性对需求的满足程度。它由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共同形成,其中,前者是对建筑产品的固有特性——或称建筑品质进行定义;后者则决定了最终产品的是否达成了设计所定义的品质标准,即工程质量。广义地讲,安全性也可被视为是建筑产品固有特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安全性设计也可被纳入到建筑品质管理的范畴。而施工安全问题则仅涉及生产过程, 并不会最终固化为建筑产品的固有特性,但由于对工程安全风险的管控方式与工程质量管理类似,因此可以结合在一起讨论。以下,本文从落实设计意图与提升建筑品质、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及沟通效率三个维度来比较建筑师负责制与工程监理制的效果。

1 落实设计意图与提升建筑品质

建筑师是建筑产品设计意图的提出者,是建筑品质的初始定义者。建筑师对于设计意图拥有最准确和最权威的理解和最终解释权。但作为独立第三方,建筑师的设计意图只能经由施工方、供货方等的共同努力方能最终实现。因此,落实设计意图就成为建筑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

在建筑师负责制下,建筑师除了设计交底外,还可以经由常规性的现场服务直接对施工过程进行指导,并对施工结果是否准确落实了设计意图进行确认。建筑师持续、反复地参与到设计施工协作之中,保障了设计意图得到完整准确的落实,这是建筑师负责制显著的优点。

另一方面,为了使所定义的建筑品质能够通过施工全面顺利实现,建筑师应该对施工过程有清晰的理解,并采取必要的设计措施使施工质量受控。建筑师负责制下,由于设计方必须全程持续、反复地参与施工过程,有助于建筑师增进对施工过程的理解和施工经验的积累,从而持续提升设计水平。

而工程监理制下,由于监理部分替代了设计师的工作,就构成了对设计师现场服务的“挤出”效应,导致设计方越来越少于接触施工,这是我国当前设计施工割裂问题日趋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建筑师脱离施工、不懂施工,一方面导致设计成果常常缺乏易施工性,设计品质难以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得建筑师对于设计图纸不敢深化,对设计意图也不敢过于坚持,对施工质量难以有效把控。长此以往,就导致我国建筑设计质量不断下降,设计方的话语权也不断弱化。而施工方为提高利润、减少麻烦,往往可以借助于自己的施工专家地位,以施工困难为由迫使设计方同意修改设计。这又从另一方面削弱了设计意图的落实。

另一方面,监理这一角色却对促进设计意图的落实帮助不大,难以担当被“挤出”的建筑师的角色。首先,这是因为监理本身不是设计方,不具备对设计意图的最终解释权威。其次,对于落实设计意图,监理缺乏像建筑师那样作为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自我实现的内在激励。第三,在我国的实践中,监理几乎是与施工承包商同步介入项目,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也是经由与施工承包商同样的途径,所以其在帮助理解和落实设计意图方面并不能为施工现场增加额外的价值。

建筑师并不为因施工方行为不当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对工程质量安全不需负责任,只是建筑师的责任和承包商的责任已经通过事前的合同约定做出了合理的划分。建筑师要承担按合同约定开展施工督造的尽职责任。评判其是否尽职的标准在于其在协助业主发包给承包商的合同中是否已经将施工质量安全的风险都真正有效地转移出去,以及在营造细则(specification,是合同文件的技术条款)中是否对关键的质量安全风险点都做了明确提示和合理的检查认可验收设置,以及之后是否严格执行了营造细则中规定的检查认可验收工作。

建筑师与承包商之间合理的责任划分可以有效避免我国工程监理制下承包商与监理之间责任界面不清所带来的问题。它主要表现为监理对承包商现场管理的“替代效应”,及监理责权利不匹配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难以真正落实的问题。

“替代效应”内生于工程监理制。事实上,在实践中工程监理与承包商是同步介入项目,他们双方理解项目的基础完全一致、控制施工现场的依据完全一致,而相互之间的责任界面又较为模糊,因此类似监理对设计师“挤出效应”那样,监理对承包商的自身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效应”。这种“替代效应”对于一个好的承包商来说可能不明显,因为监理能做的工作它自己都能做,可能还比监理做得更好。这时候监理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承包商的过程管理就成为一个分寸很难把握的事情。介入过度了就干预了承包商的经营自主权,出了事还可能面临承包商推卸责任的风险;介入不足又会被项目业主认为没有价值,而且也可能承担失察的责任。因此监理的地位常常显得十分尬尬。

而对于一个能力不足的承包商来说,一个好的监理倒的确可以给其帮大忙,这尽管可能的确体现出了监理的价值,对项目业主本身也是有利的,而且常常被作为中国国情下工程监理的必要性的理由,但对整个施工行业的发展而言却未必是好事。因为有了监理,项目业主就可以不那么在意承包商自身的能力,那么市场发展的倾向就会更加鼓励施工企业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而不是企业能力的竞争。

另一方面,作为施工阶段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两个主体,监理与承包商在经济效益和资源投入上都存在较大落差,却要承担几乎同等的质量安全问责,这对监理已经构成了不可承受之重。实践中,由于监理在责权利上的不对等,不匹配,一方面的后果是监理人才严重流失;一方面是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甚至诱发大量的腐败行为。自然,寄望于监理作为第三方来有效管控质量安全,基本上是落空的。

而在建筑师负责制下,承包商必须自行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而建筑师仅仅需要尽职检查,起到督促和问责的作用。加上严格的工程担保措施,承包商的责任难以推脱,且必须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作为质量安全的自控主体必然会增强自律,由此,质量安全责任才真正从组织上落到实处。

2 业主方项目管理

建筑师和工程监理为业主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各有优劣。建筑师负责制下,建筑师的能力和精力有限。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特别是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建筑师不是专业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缺陷尤其明显,需要引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作为补充。CM (Construction Management,简称CM)、 PM (Project Management,简称PM)等模式的出现,其实质就是将原本由建筑师所提供的项目过程管理服务剥离出来,由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承担。这样,建筑师可以更加专注于纯技术性的设计服务,而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则不仅可以分担传统上由建筑师所承担的管理服务,而且还能进一步给项目业主带来特殊的价值,如通过安排设计施工的快速跟进来压缩项目进度,通过向设计师提供易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或 Buildabilty)咨询来改善设计、控制质量和节约投资,或通过承诺最高造价(Guaranteed Maximum Price,简称 GMP)来更有效地控制工程总造价等。

工程监理作为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理论上可以为项目业主提供更好的项目管理。但要使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则必须使其在设计阶段或者更早的阶段就介入项目,从而确保其尽早对工程施加影响,这也将有利于其在施工阶段更加完整准确地落实设计意图。这从AIA合同文件系列中有关CM服务的标准合同文件中可以得到清晰的印证——无论是CM代理型,还是CM非代理型,它们的服务范围都明确包括施工服务阶段,其主要任务就是跟踪设计造价 和为设计提供易施工性服务。而在国内的工程实践中,监理通常在施工阶段才与施工承包商同步介入项目,因此监理掌握的有助于进行工程管理相关决策的信息并不比施工承包商更多,因此其价值仅限于对施工方行为的监控上,而其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并没有机会得到很好的发挥。

再次,如果监理能够在设计阶段或者更早介入项目,就可以与建筑师有更早期的沟通,且可以全程跟踪设计意图的形成过程,那么由其在施工阶段来替代建筑师管控现场,也可以更好保障设计意图的完整、准确 落实。事实上,国际上有两类建筑师,一类建筑师对设计创意全面负责,英文称为Architect;而另一类建筑师则对设计创意在最终建筑产品中的落实负责,英语称为Project Architect或Program Architect (项目建筑师)。在简单的小型项目中可能一个Architect即可,而在稍具一定规模的大中项目中,两类建筑师往往是共同组成一个团队,各司其长,密切配合。后者其实就更类似于我国的监理工程师。但重要的差异在于,项目建筑师必须首先是建筑师,然后才是监理,他是可以直接二场做出设计决策的专业人士。

3 沟通效率

项目管理领域有一个经验数据,那就是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90%的精力是用在沟通上,可见沟通效率对于项目的重要性。相对于建筑师负责制,工程监理制中由于监理的存在,施工过程中的沟通主体从施工方、设计方和项目业主3方,增加到了4方。沟通理论告诉我们:沟通渠道的数量随沟通主体增加而成几何增长关系。沟通主体从3方增加到4方,必然导致沟通环境的复杂化,从而降低沟通效率。以围绕变更的沟通为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规定“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筑师负责制下,设计变更下达之后,建筑师代表可以直接对设计变更的落实进行监督。监理制度的多数情况下,建筑师无常驻现场代表,设计变更需要通过监理监督落实。监理与设计方不能直接沟通,使得变更程序复杂化,导致工程建设沟通效率的降低。

若业主单独聘请项目管理专业人士为其提供帮助,则此时建筑师与专业工程管理方之间的职责范围就需要非常清晰地定义,以避免工作中的混乱。同时专业的工程管理咨询方往往也需要提供专业化的沟通管理服务来减少沟通效率上的损失,这也是专业化工程管理方所提供的项目管理服务的必要内容。与此服务需求相对比,目前我国许多监理公司在全方位的项目管理能力方面还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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