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DBT 29-247-2017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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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220页
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天津市勘察院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 2009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 (2009) 338 号)要求,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T29-247-2017)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 2017 年 7 月1日起实施。
根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9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9]338号)修订地方标准《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9-20-2000。本次修订将原规范中岩土工程勘察内容系统化,单独编制了《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由天津市勘察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高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在总结天津市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有: 总则、术语和符号、工程地质条件、勘察阶段与勘察分级、建筑工程勘察、市政工程勘察、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工程地质调查与勘探、原位测试、地下水、室内试验、现场检验和监测、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及附录
1.0.1 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1.0.3 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进行岩止工程勘察。勘察工作应对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特性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与评价,提供资料完整真实、评价准确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0.4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