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JGJ 25-20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pdf
文件大小:5.15 MB
文件格式:.pdf
规范页数:51页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地和总平面;4. 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 防火设计;7. 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补充电子档案阅览、ZF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 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 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23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同时废止。
标准编号:JGJ 25-2010
标准名称: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0-08-03
实施日期:2011-02-01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JGJ 25-200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1.0.1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1.0.3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4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0.5档案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1.06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