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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01 14:31:59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一、停工索赔程序
某工程于2016年3月20日承包商中标,合同总额:1.8亿元,合同工期:2016年6月1日-2017年11月15日。
1、2016年6月1日开工
2、2016年12月5日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停工
停工时间11个月,属于长期停工的范畴,停工是因为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这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在合同终止前已完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等进行赔偿。提交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方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2017年10月26日,就恢复施工问题,业主与项目部召开会议
会议内容:本工程于2016年12月5日停工,经双方协商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恢复施工,为解决施工单位提出的停工损失,针对施工单位提出问题,双方达成共识,确认如下:(1)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钢材购买价差,业主承诺给予补偿,具体计算原则双方协商;(2)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预制场租赁时间增加而引起的租赁费增加,业主予以补偿,补偿时间及总额度双方协商解决;(3)停工期间留守人员工资、大型设备增加的调遣费用、设备待用费用按实际发生支付;(4)停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支付;(5)因工程款延误支付产生的贷款利息今后协商解决;(6)停工期间发生的临建折旧另议;(7)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增加的管理费另议。并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具体确认各项的补偿数额并签订补充协议。
4、2017年10月30日恢复施工
5、2017年12月4日项目部上报了停工损失索赔报告
由于材料价格上涨部分确认比较复杂,监理建议除材料价格上涨部分的其他费用先行上报,以便尽快确认。
6、承包商于2018年1月23日重新上报第一部分其他费用(除材料涨价部分)1413万元,2018年6月1日上报第二部分材料上涨费用2542万元。
7、2018年8月21上午、22日下午和23日上午召开停工损失费用审核会
除在设备怠工、人员怠工、预制场租赁费用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外,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见以下表格)。
已经确认的停工损失和物价上涨费用明细
8、2018年9月18日上报《关于尽快确认停工有关事宜的》的报告,希望业主在2018年9月30日前确认停工有关事宜,如不能尽快解决,工程将会于2018年10月11日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停工。
二、停工损失计算方法
1、人员窝工、机械停置费用的计算
发包方对工程停工出具了有关人员、机械停置签证的,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按签证计算。双方未做停工退场签证的,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进退场报表等资料,确定停工时已施工的项目,根据施工内容数量确定需要的施工人数和机械设备的种类,机械数量可以从施工组织设计中查得。停工时间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未对停工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的,目前对此类停工时间如何计算还没有专门的规定。
本工程合同中未对停工损失进行约定,也没有人员、机械设备的进退场纪录,在停工损失的谈判中承包方处于被动。资料、证据的收集很重要,在以后的类似工程中应引起重视。在索赔报告中,承包方观点是施工机械在工地停工后,一直停放在工地上,其机械闲置费应从停工开始计至复工为止。目前业主同意部分补偿,因没有进退场纪录,没有支持性文件,该费用只可部分争取。
2、根据约定已定购的材料、设备费用的计算
对于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订货的材料、设备,承包商应负责退货或解除购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货物、解除定货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进度款利息的计算
承包商按合同的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按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确认计算结果14天内,业主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延付进度款可按月计算复利,延付进度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确认计算结果后第15天开始,算至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止。在项目索赔报告中,申请赔偿进度款利息321万元。该费用有法有约有据,理应补偿,但是考虑到业主的承受能力,该费用最终可能得不到补偿,作为停工损失谈判的一个筹码。
4、临时设施费补偿计算
由于终止合同的工程已完工程结算款中所包含的临时设施费,一般小于承包方的实际花费。因此,对工程完成比例不大的项目,临时设施费补偿,可通过清点现场承包方所建的临时设施的实际投入减去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求得。对于主体工程已经完成的,承包方所投入的临时设施一般均已到位,这时临时设施补偿可通过以下算式进行计算: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率×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或下浮比率-已完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在项目索赔报告中,因临时设施花费金额较小,在停工损失谈判中承包商主动放弃补偿要求,作出让步的姿态,以利于其他项目的索赔。
5、管理费的计算
从工程停工至承包方撤离工地,承包商可向发包方要求在此期间的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的计算可由:
本工程直接费×现场管理费率÷合同工期×停工天数×折减系数。
工程直接费可按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下浮)比率或直接费与工程含税造价的比例×工程(概)预算造价确定。停工天数的确定同上述人工机械停置时间的确定。工地停工后,承包商投入的管理费用相对正常施工时少,因此应乘一个折减系数,该系数可参照有些省、市的经验,按40%左右的比例计算。
6、看场费用
停工期间,承包商派人看管工地现场的,应参照同类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看场期间的看场费用。
三、几点心得体会
1、停工之后,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方提出办理停工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或得不到发包商的有关答复),则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工作,并作好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不要抱着我停工多长时间,业主就得补我多长时间人员、机械的停置损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本项目虽然没有人员、机械的进退场纪录,谈判工作处于被动,但由于人员、机械撤场比较及时,停工造成的损失并不大。
2、停工之后,业主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商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承包方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业主签收、答复。本项目有停工及复工报告,对停工时间有明确的判断,不存在停工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3、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有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4、重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索赔成功的必要条件,不能脱离合同谈索赔。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是进行索赔的必要条件,同时,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文本,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也有利于为索赔提供依据,要尽可能地使合同文件规范化,使合同执行中始终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