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JGJ 116-200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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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142页
自GB 55021-2021;GB 55008-2021实施之日起,该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第1.0.3、1.0.4、3.0.1、3.0.3、3.0.6、5.3.1、5.3.7、5.3.13、6.3.7、6.1.2、6.3.1、6.3.4、7.1.2、7.3.1、7.3.3、9.3.1、9.3.5条同时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经抗震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现有建筑的设计及施工。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
标准编号:JGJ 116-2009
标准名称: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9-06-18
实施日期:2009-08-01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标准:JGJ 116-1998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 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地基和基础,5.多层体房屋;6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7.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8.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9.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10.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11.烟水塔。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相配合,明确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加固要求。
2.在保持原规程“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加固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按设计规范方法进行加固的内容。
3.新增了粘贴钢板、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消能减震加固技术。
4.加强了对重点设防类建筑、超高超层建筑、不利于抗震的结构的加固要求。
5.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进行了协调。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使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规程注:抗能安全,指加固后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能够达到不低于其抗熊鉴定的设防目标。
1.0.2本规程适用于抗设防烈度为 6~9度地区经抗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现有建筑的设计及施工。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
注:本规程以下“6、7、8、9度”为“抗设防烈度为 6、7、8、9度”的简称
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1.0.4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1.0.5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