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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25 15:00:51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该主题是为了提高人们安全生产的防风险意识(“防风险”)以达到遏制当前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遏事故”)目的,其手段是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除隐患”)。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领域,各地围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风险”——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开展宣讲活动,本论坛为此也提供了《现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讲稿供大家学习是讨论。今天重点谈“防风险”的认识。
“防风险”不得不谈“重大危险源”。但是,目前“防风险”中最大的一个误区可能就是“重大危险源”,此话怎讲?
我们先看何谓“重大危险源”吧!
何谓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并指出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定义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由此不难看出,重大危险源已以法律的形式定义下来,基本是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这样的定义与参与我国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人员是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和专家为主有着相当大的关系。
如果重大危险源确系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的物品,那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职责就出现局限性,因为并不是所有行业的安全管理措施都是以危险化学品等作为重大危险源制定的,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为例其重大危险源不仅仅指《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危险源。如果以上分析正确,那么问题来了:目前关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法律层次上出现重大瑕疵,即不应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危险源在各行业的综合安全管理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法》中作为统一的要求提出来!也就是说,如果其他行业包括建设工程在内的安全管理中存在重大危险源不应仅仅是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
那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大危险源指的是什么,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重大危险源吗?
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应该为现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中所指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清单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清单。如果成立,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些“重大危险源”——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果以上均为重大危险源,你将发现重大危险源无处不在!
现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还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如果再加上各省的危大工程目录,你将感慨:重大危险源何其多!
有人说,重大危险源是不可能消除的。如果“重大危险源是不可能消除”成立,那么带来的现象是重大危险源有增无减,必将增多。
“重大危险源无处不在!”或“重大危险源何其多!”,以这样的管理理念开展的所谓风险防范或隐患大排查等安全管理其结果并不能使得大家更加重视“重大危险源”了,而是草木皆兵,处处是危险,最终变得麻木了!所以,当前我们看到的现象是有不少地区和企业都是在上面的指示下或领导下应付开展风险防范或隐患大排查,形式主义的东西诸多。
原因在于实际上根本没有统一的重大危险源,要有重大危险源只是某一地区或某一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而不是全部,且重大危险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即使是危险源,就像小马过河寓言那样,小马、松鼠和老牛的过河危险是不一样的,河流这条危险源对于松鼠来讲是重大危险源,对于下马来说可能是一般危险源,而对于老牛来讲根本不存在危险。同样,对于企业来讲所谓的一些危险是不一样的,有的认为危险,有的根本不存在危险。随意举一所谓的危险源都能说明这一简单道理,它与小马过河的寓言是很相似的。例如,在一次研讨班上有的学员举出某一建设施工中起重吊装重量为300kN,虽然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但对于这家施工单位来讲已不是第一次进行这么大的重量吊装,技术与工艺完全可以满足这种类型的吊装,所以根本不存在重大危险,因而将这样的吊装在这家企业作为重大危险源就显得过于勉强。而对于过去没有这样吊装经历的企业来讲,有可能是一重大危险源。所以,一味开出一系列重大危险源清单用于所有企业是不正确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不加区别地提出重大危险源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就像小马过河寓言那样,若把所有的河流都称为动物们的重大危险源显得幼稚可笑。
不可否认,现在一些部门或地区列出的重大危险源可能适用于很多数企业,但并不能表示永远存在这样的重大危险源,因为再大的重大危险源是可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消除的。以现行的所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清单来看,几乎没有不可能通过技术的发展消除这些清单里面的内容的。我们在防范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时必须树立这样的信念!
再则,目前所谓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也是不严谨的,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试问,违反动火作业的行为是一般隐患还是重大隐患?如果称之为重大隐患,如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但是这样的隐患并不是难以整改的,更不需要全部或局部的停产停业才能消除的。
一言以蔽之,当前一些重大危险源或重大隐患的概念是存在问题的,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