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DB∕T 29-221-2013天津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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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页数:344页
本规范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1 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建科[2011] 99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研,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材料:4.幕墙建筑设计;5.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6.面板设计;7.构件式幕墙结构设计;8.单元式幕墙结构设计;9.点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10.全玻幕墙结构设计;11.双层幕墙结构设计;12.采光顶与金属屋面;13.光伏幕墙;14. 加工制作;15.安装施工;16. 工程验收;17.保养与维修;18.附录A~附录 E。
1.0.1 为适应天津地区建筑幕墙发展的需要,使建筑幕墙工程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地区下列民用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检测、验收以及保养和维修: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50 的玻璃幕墙工程和金属幕墙工程;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150m 的花岗石石材幕墙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非花岗石石材幕墙工程;
3建筑高度不大于 60m 的人造板材幕墙工程
1.0.3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抗震设计的幕墙,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支承结构体系不应脱落。
1.0.4 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25 年,但其支承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小于 50 年。
1.0.5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合理选用材料、设计方案、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并符合防火、防雷、防腐蚀的要求。
1.0.6 建筑幕墙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