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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最易违反的88个强制性条文

发布日期:2020-02-27 15:54:21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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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荷载及地震作用1.楼面均布活荷载取值有误。 取值有误的楼面活荷载主要有阳台、走道、门厅、楼梯、电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楼梯的活荷载。 可能出现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学校、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民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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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荷载及地震作用

1. 楼面均布活荷载取值有误。 
取值有误的楼面活荷载主要有阳台、走道、门厅、楼梯、电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楼梯的活荷载。 
可能出现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学校、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未明确的常用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如下:设浴缸、坐厕的卫生间4KN/;有分隔蹲厕的公共卫生间8KN/(包括填料、隔墙)或按实际考虑;阶梯教室、微机房3KN/;银行金库、配电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层顶板施工活荷载5 KN/;楼板下挂管道及设备荷载按实际情况考虑且不小于0.5 KN/;宾馆、饭店的大型厨房不小于8 KN/或有较重炉灶、设备及储料时应按实际取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 

2. 基本风压、基本雪压取值不对。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一般可认为是高度超过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计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风压,计算结构风振舒适度按10年一遇风荷载标准值。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主要是大跨、轻质屋盖结构,此类结构的雪荷载经常是控制荷载,应采用100年重现期雪压。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乘以1.05采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7.1.1条,第7.1.2条,第8.1.1条,第8.1.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2.2。 

3、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未按规范进行荷载折减。 
这是考虑楼面上的活载不能同时布满所有的楼面。如果不折减会造成基础设计过于保守,柱子内力及配筋计算有误。新荷规修订,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对消防车的活荷载的折减不在包含在强制性条文中。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2条。 

4、大、中、小学校的各类建筑,考虑到人流密集,对阳台、楼梯、看台、外廊及屋面栏板或栏杆的顶部未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 应按规范在栏杆顶部施加规定的水平荷载,并对构件进行强度验算。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5.2条。 

5、地下室挡土墙是一种以承受水平土压力为主的受力构件,基本组合未考虑永久荷载控制的基本组合,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35。地下室底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误取1.2,应取为1.0。 
当永久荷载标准值与可变荷载标准值比值较大时,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效应组合设计值时,应考虑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最不利组合。地下室地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对结构有利,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地下室挡土墙的土压力宜取静止土压力。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墙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不利时取1.2,有利时取1.0;抗爆等效荷载分项系数取1.0。 
计算地下室外墙时,室外地面活荷载一般取不小于5 KN/。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3.2.4条。 

6、对于隔墙布置和装修做法较为灵活的公共建筑,未考虑隔墙荷载,或未注明隔墙材料和装修荷载的限值。 
对非固定隔墙荷载应取每延米墙重1/3作为楼面活荷载且附加值不应小于1KN/。 
固定隔墙的线荷载应折算成等效均布永久荷载。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注6。 

7、当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面时屋面活荷载计算檩条时应取0.5 kN/。 
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m2刚架构件,屋面坚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下小于0.3KN/。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2.2条。 

8、门式刚架厂房计算风荷载时漏掉女儿墙风荷载。 
对于门式刚架房屋,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应按《门式刚架规程》附录A计算。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第3.2.3条。

9、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有误。 
如: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按不上人情况取值;兼做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应用途的楼面荷载取值;设有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未考虑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屋顶有上反梁时,对有可能形成的积水荷载在设计中未考虑,屋面积水荷载可按2 KN/,不与活荷载组合。 
高、低屋面处在低屋面应考虑施工堆料荷载不小于4KN/的临时荷载,并在施工图中注明。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3.1条。 

10、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选错。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在一般情况下,设计时取抗震规范附录A提供的我国主要城镇中心区域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但随着城镇的日益扩大,建设工程日益远离城镇中心,哪些远离城镇中心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往设防烈度大的方向的建筑工程,可能需按较高的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如:北京的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抗震规范》附录A给出的是7度(0.15g),但该四个城镇中心往北京市中心方向可能就需按8度(0.2g)进行设防。一般这些按较高标准抗震设防的村镇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界线两侧4km区域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1.0.4条。 

11、存在角度大于150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未进行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考虑到地震可能来自任意方向,为此要求计算相交角度大于150的抗侧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电算结果一般会输出最大地震作用方向的角度,其值较大时,未进行该地震作用方向的地震作用计算。地震作用是多方向性的,总有一个方向的地震作用效应最大。当大于150时,应将该方向做一次最大地震效应计算,并以此较大的计算结果设计、绘制施工图。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12、抗震设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7度(0.15g)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也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需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的还有转换结构的转换构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2条、第10.5.2。 

13、结构计算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未考虑非承重墙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 
考虑砌体填充墙对结构侧向刚度的贡献,必须按《高规》第4.3.17条对计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6。
 
14、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剪力系数应符合《抗震规范》第5.2.5条要求,对出现多个楼层不满足时,仅靠调整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是不妥的。 
若多个楼层剪力系数不满足,说明结构的抗侧刚度不足,应增加结构体系的抗侧力刚度。 
还应注意:当底部剪力相差不多时,可按规范采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当底部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 
对于竖向不规则的结构,突变部位的薄弱层,还应按抗震规范3.4.4条规定再乘以不小于1.15的系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2.5条。 

15、建筑场地类别错误,计算书及图纸均为类土,地质勘察报告为类,结构计算应重新计算。 
场地类别与计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有关,场地类别错误会导致地震作用计算错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4条。 

16、单层厂房只考虑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对厂房纵向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17、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未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一般指在刚性楼板假定下,在考虑偶然偏心单向水平地震地震作用下,楼层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之比超过位移比下限1.2较多。 
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虑扭转影响与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虑偶然偏心影响应取最不利考虑。对多层建筑,凡属抗震规范第3.4.2条所指的平面不规则多层建筑,亦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条。

二、地基基础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根据试桩检测结果和设计经验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变形验算,也就不提供沉降计算结果。 
《地基规范》第3.0.2条第2、3款对建筑物地基变形验算范围有明确规定,设计应严格遵守。经验不能代替法规,应按规定进行沉降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2、对基坑开挖未提出安全要求。 
应按9.1.9条规定在结构总说明或基坑开挖图中写出具体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9.1.9。

3、不验算桩身砼强度是否满足试桩要求。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5.10。 

4、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未设置沉降观测点,未提出变形观测要求(8、9层建筑物此类问题较多)。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必须按要求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3.8。 

5、未说明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以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2.1。 

6、对地质条件的考虑“重单体,轻环境”,对于山区建、构筑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强降雨等不利影响考虑不足。 
选址定位合理避让,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适当加强。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1条,6.1.4条。
 
7、忽略梁板式筏基底板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4.11条。 

8、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因变形缝处是防水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时,止水带将此处的混凝土分为两部分,会对变形缝处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变形缝处混凝土局部加厚的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第5.1.3条。

9、地基处理后忽略必要的变形验算;或以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沉降估算代替地基变形验算。 
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的范围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2强条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3.0.5条。 

10、换填垫层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详。 
应在图中注明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4.4.2条。 

11、CFG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准,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检测要求按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fa 提出。 
应按深度、宽度修正前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提出检验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9.4.2条。 

12、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结构总说明中未提出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 
应在设计中注明: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侵水失陷。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9.1.1条。 

13、桩基计算书不全面。如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锚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计算等。
应按《桩基规范》第3.1.3条要求的计算项目提供计算书,以便审查桩基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3条。 

14、当基础(含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未验算基础局部受压承载力。 
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一般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录D.5素混凝土局部受压计算。当不满足要求时,可以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或采用设间接钢筋(钢筋网片或螺旋式配筋)按《混凝土规范》6.6节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7条、第8.4.18条、第8.5.22条。 

15、在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时,未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在进行基础承载力设计时没有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承载力时,应分别采用不同的荷载效应组合。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5条。 

16、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验算其稳定性。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仅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而忽视了地基和土坡稳定的验算,且应按《地基规范》5.4规定进行稳定性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17、当同一结构单元处荷载差异很大或置于不均匀土层上、在基础上及附近有地面堆载,地基基础设计仅满足承载力要求,未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应按《地基规范》第5.3节规定分别进行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的验算满足规范地基变形计算规定和要求,且基础和上部结构上应考虑沉降差的影响。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第5.3.4条。 

18、设计多塔楼和裙房下大底盘整体基础,仅单独计算塔楼下的地基沉降。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按照上部结构、地基与基础共同作用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符合《地基规范》第5.3.10条规定并满足《地基规范》第5.3.4条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 

19、基础持力层设在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上; 
建造在液化土层上的建筑物,地震时发生地基失稳,建筑物倒塌或破坏的例子不少。液化的等级不同,震害的程度也不同。抗液化措施见《抗震规范》第4.3.6~4.3.9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3.2条。 

20、桩箍筋加密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 
桩箍筋的设置应符合《抗震规范》第4.4.5条及《桩基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款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4.5条。 

21、当地下水位较高(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未进行抗浮验算。
抗浮稳定性验算按《地基基础规范》第5.4.3条采用阿基米德原理计算。整体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足时也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 
图纸文件还应注明施工期间的停止降水时间。 还应注意:抗浮设计水位与抗水设计水位不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三、砌体结构

 

1、砌体结构的层数或高度超过规范限制。 
震害调查表明:砌体房屋层数越多及高度越高,震害越严重。 新抗震规范增加了7度(0.15g)和8度(0.3g)的层数和高度限制。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8度(0.3g)的丙类建筑。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按抗震规范第7.3.14条采取加强措施后,层数和高度仍按抗震规范表7.1.2规定采用。 
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总高度按规范表7.1.2规定降低3m,层数减少一层;横墙很少还应在减少一层。新抗规规定了“横墙较少”和“横墙很少”的含义。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a)图中阁楼不作为一层,高度计入坡屋面高度1/2;(b)图中阁楼作为一层,高度计入坡屋面高度1/2;(c)图中斜屋面下出屋面“小建筑”(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可不计入层数和高度控制范围。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无论是全地下室还是半地下室,抗震强度验算均应作为一层并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1.2条;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中10.1.2条。 

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抗震墙布置和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是一种不利的建筑结构体系,上下层由不同材料组成,上下层刚度差异较大。从经济上考虑采用此结构,但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抗震安全。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下部的抗震墙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要求。 
底部抗震墙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并均匀对称布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底层框架--抗震墙砖砌体房屋的层侧向刚度比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宜调整抗震墙的长度或在抗震墙上开洞调整墙体的侧向刚度使其满足要求。 
 规范规定底部抗震墙承担全部的地震力,同时作为安全储备还要求框架也应按承担20%的地震力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1.5条、7.1.8条、第7.2.4条。 

3、底框抗震墙砌体房屋托墙梁抗震构造不满足要求。 
底框抗震墙砌体房屋托墙梁是该结构中极其重要的构件,必须保证托墙梁的强度和刚度,规范规定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这是为了保证托墙梁的整体刚度的需要。 
此外,考虑到地震作用的反复性,还要求受力筋及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上部纵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Ф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除在梁端1.5梁高且不小于1/5梁静跨范围加密外,还应在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切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加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5.8。 

4、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框架结构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难以满足规范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1.8条。

5、忽略了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γa。 
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关系到结构的安全。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主要涉及面积调整系数和水泥砂浆调整系数。试验表明:中、高强度水泥砂浆对砌体抗压强度和砌体抗剪强度无不利影响,当采用大于M5的水泥砂浆时,砌体强度可不调整。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3.2.3条。 

6、在多层砌体房屋设计中,忽视了构造柱作为主要抗震构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
《抗震规范》对楼梯间抗震构造措施予以加强,楼梯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增加的构造柱与楼梯间四角设置的构造柱合计有八根构造柱,再与楼层半高处设置的混凝土配筋带构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1条、第7.4.1条。 

7、钢筋混凝土楼板是装配整体式楼板,圈梁也错误地做预制装配式楼板;现浇楼板可不单独设置圈梁,但楼板未沿墙周边加强钢筋;装配式楼板只在外墙设置周边圈梁,在内墙未设圈梁。 
圈梁能增强房屋整体性,提高房屋抗震性能,是抗震有效措施。抗震圈梁必须是现浇的。地震区曾发现装配式圈梁破坏的例子,地震时圈梁与楼板无可靠粘结,圈梁脱离楼板摔下。 
现浇楼板整体性好,水平刚度大,因此,不必再另设圈梁,但仅靠楼板内的一般钢筋包括分布钢筋,还不足以形成楼板的边框作用,需另设加强钢筋并与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装配式楼板仅在外墙设置圈梁过于薄弱,较长的外墙圈梁还需在中段设置拉结,应按规范要求在外墙、内纵墙、内横墙上设置抗震封闭圈梁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3条。
 
8、楼梯间作为抗震安全岛,未采取抗震加强措施。 
还表明:楼梯间由于比较空旷常常破坏严重,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梯段。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地震中受到较大的地震作用,在构造措施上也许特别加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8条。
 
9、装配式楼盖中,当有现浇圈梁时,预制板伸入墙上的长度不满足要求;房屋端部大开间房屋(开间大于4.2m),缺少楼、屋盖与墙或梁的拉结。 
楼板的搁置长度,楼板与圈梁、墙体的拉结,屋架(梁)与柱的锚固、拉结等等,是保证楼、屋盖与墙体整体性的重要措施。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详图见陕09G09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5条。
 
10、地震区楼屋盖大梁、屋架没有对其采取加强抵抗水平力的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6条。 

11、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中,可以采用构造柱体系,也可以采用芯柱体系,选用上应区别对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4.1条。

 1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楼盖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部与上部各层抗侧力结构体系不同,为使楼盖具有传递水平地震力的刚度,要求过渡层的底板为现浇楼板,板厚不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或小洞,当楼板开洞尺寸大于800mm时,应在洞口周边设置边梁。上部各层对楼盖的要求同多层砖房。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5.7条。 

13、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设置砌体抗震墙,未按要求先砌墙后浇梁柱。 
多层砌体房屋在施工时也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设置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抗震墙在6度且房屋层数不超过4层允许使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9.6条,第7.1.8条。

四、混凝土结构

 

1、梁、柱、板、剪力墙受力钢筋及箍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规范的要求;转换梁纵筋配筋率错按一般框架梁要求设计;建造在类场地的且房屋高度在60m以上的高层建筑的框架柱最小总配筋率未增加0.1%。 
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规范的要求尤以肥梁、胖柱、厚墙、厚板出现的概率较大。 
转换梁不同于一般框架梁:转换梁一般是偏心受拉构件,并承受较大剪力,而一般框架梁是弯剪构件;转换梁内力大,而一般框架梁内力相对较小;抗震设计时转换梁延性要求较高。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5.1条、第11.3.6条、第11.4.12条、第11.7.14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3.7条、第6.4.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第6.4.3条、第7.2.17条、第8.2.1条、第10.2.7条、第10.2.10条、第10.2.19条。 

2、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错误。 
抗震等级的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 
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抗震等级应区分底部加强区(关键是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与非加强区的抗震等级。 当框架-剪力墙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底层(计算嵌固端所在层)框架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框架抗震等级相同。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9.3条。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11.1.3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1.2条、第6.1.3。 

3、框架梁、转换梁均未设箍筋加密区;转换梁上部墙体开有门洞形成小墙肢或梁上托柱时,该部位转换梁的箍筋未加密。 
多层框架结构在室外地面以下靠近地面处设置拉梁层时,拉梁的抗震构造措施也应符合框架梁的要求,设箍筋加密区。 
洞边部位及托柱部位转换梁弯矩和剪力都急剧加大;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按框架梁加密区要求采用,连梁不应按一般框架梁仅在梁端一定范围箍筋加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6.3.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第10.2.7条。 

4、电算计算简图与实际施工图不符,如剪力墙的布置与数量、混凝土强度等级、梁截面尺寸等。 
计算简图与实际施工图不符会给结构安全带来隐患,结构专业要与各专业密切配合,及时修改主体计算,做到计算简图与实际施工图相一致。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5.2条、第3.6.6条。
 
5、未注明钢筋强度标准值的保证率;未注明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的特别要求。 
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当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楼梯),其纵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
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钢筋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9.1条、第3.9.2条。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4.2.2条。 

6、未正确确定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如:带大底盘的高层建筑,当底部几层为大型超市,且符合大型商场的标准,抗震设防类别未定为重点设防类(乙类);或将整幢建筑都定为乙类;或虽下部几层为商业建筑但达不到大型商场标准的却定为重点设防类。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1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2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1.1条。 

7、人防地下室外墙水平分布筋不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有防护要求的构件的配筋率与一般构件的配筋率不同,设计时应区别对待。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11.7条。 

8、抗震设计时,一级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配筋与顶面配筋的比值小于0.5,二,三级小于0.3。 
一级应大于0.5;二、三级应大于0.3。梁端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的比值,对梁的变形能力有较大的影响,能防止在地震中梁底出现正弯矩时过早屈服或严重破坏,从而影响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正常发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6.3.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 

9、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但梁端加密区箍筋最小直径未增加2mm。 
试验与震害表明,梁端的破坏主要集中在1.5~2倍的梁高范围内,限制梁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可以获得较好的延性。当框架梁端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对悬臂梁和框架梁的悬臂段,因不存在抗震延性问题,箍筋可不按此执行。对与梁悬臂段相邻的内跨,建议还是按悬臂支座的面筋是否超过2%来确定箍筋的直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6.3.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 

10、一级抗震等级时,框架梁、柱纵筋采用直径16或14的钢筋时,箍筋间距若配成@100不满足6d要求;当框架梁高300,箍筋间距取100大于梁高的1/4,应取75。 
试验与震害表明,当箍筋间距小于6d~8d时,混凝土压溃前受压钢筋一般不致压屈,延性较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6.3.7条;6.3.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4.3条,6.3.2条。

11、三、四级框架柱的柱根处, 加密区箍筋间距取150小于100和8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三、四级框架柱柱根(底层柱下端)处箍筋加密区间距应取100和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6.3.7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4.3条。 

12、抗震设计时,未对主体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替代原则作出规定。 
如果不规定主体结构纵向受力钢筋的替代原则,常会使替代后的纵向受力钢筋总承载力大于原设计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总承载力设计值,从而造成抗震薄弱部位的转移,也可能造成构件在受其影响的部位发生混凝土脆性破坏(混凝土压碎、构件剪切破坏)。纵向受力钢筋替代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相等的原则换算,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裂缝、挠度)和抗震构造措施(最大及最小配筋率、保护层厚、钢筋间距等)要求,特别是以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纵向受力钢筋时,还应注意上述替代引起的钢筋延性(强曲比、塑性设计条件等)变化的影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9.4条。 

13、框架结构设计时,不应采用框架和部分砌体墙混合承重的形式。 
不仅框架结构房屋不得采用部分砌体承重,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局部突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也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而应采用框架承重,而设非承重填充墙。框架结构和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震害表明:如果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地震时抗侧刚度远大于框架的砌体墙会首先破坏,导致框架内力急剧增加,然后导致框架破坏甚至倒塌。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1.6条。 

14、转换梁腰筋不足2Ф16@200;转换梁支座负筋按一般框架梁配置,梁面拉通筋不足面筋总面积的50%。 
转换梁是偏心受拉构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当配筋计算是由跨中正弯矩和拉力组合控制时,支座上部纵向受力钢筋至少50%沿梁全长贯通;当配筋计算由支座负弯矩和拉力综合控制时,支座上部纵筋应全部(100%)沿全长贯通;下部纵筋应全部直通柱内。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2.7条。 

15、在高层建筑中有错层结构时,错层处框架柱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箍筋在全柱段加密配置。 
错层结构属竖向不规则结构,错层附近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受力复杂,框架结构错层往往形成许多短柱与长柱混合的不规则结构。因此错层结构在错层处的构件要采取加强措施。如果错层处混凝土构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则需采取有效措施,如框架柱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剪力墙内设型钢,可改善构件的抗震性能措施。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4.4条。 

16、设计文件未注明结构的用途。 
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超载使用、结构开洞、改变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恶化)的情况均会影响结构的安全及使用年限。任何对结构的改变(无论是在建或既有结构)均须经设计许可或技术鉴定,以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既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前应进行抗震鉴定。 
当既有建筑直接增层时,应先对既有建筑结构进行鉴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1.7。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3.0.1条。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第8.1.1条。

五、钢结构

 

1、在钢结构设计中,设计总说明未注明钢材牌号、连接材料型号(或钢号)及钢材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等。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焊缝质量等级及对施工的要求。 
这些事项都是与保证工程质量密切相关,钢材的牌号应与钢材的现行国家标准或其他技术标准相符;对钢材的性能要求,凡我国钢材标准中各牌号能保证的项目可不再列出,只提附加保证和协议要求的的项目,而当采用其他未形成技术标准的钢材或国外钢材时,必须列出有关钢材性能的各项要求,以便按此检验。焊缝的质量等级应根据构件重要性和受力情况按《钢结构规范》7.1.1条规定选用。对结构的防护和隔热措施等其他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以说明。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中1.0.5条。 

2、抗震设计承重钢结构,未对钢材材质提出材料性能补充要求,仅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采用Q235钢或Q345钢;焊接承重结构错用Q235-A级钢。 
《抗震规范》对抗震钢结构钢材提出特别最低要求,即实测强曲比、伸长率、冲击韧性、屈服台阶及可焊性,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A级钢不保证冲击韧性且Q235钢含碳量不作为交货条件,故不能用于抗震设防钢结构和焊接承重结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9.1条、第3.9.2条。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3.3条。 

3、钢结构设计中,未注明柱脚在地面以下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砼包裹。 
调查发现:凡埋入土中的钢柱,其埋入部分混凝土保护层未伸出地面者或柱脚地面与地面标高相同时,皆因柱身(或柱脚)与地面(或土壤)接触部分的四周易积聚水分和尘土等杂物,致使该部分锈蚀严重。有的化工厂埋入土中的钢柱,虽有包裹混凝土,但因电离子极化作用,锈蚀很严重,故在土壤中有侵蚀介质作用条件下,柱脚不宜埋入地下。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中8.9.3条。 

4、未注明钢结构的抗震等级。 
2001版《抗震规范》没有规定钢结构的抗震等级,2010版《抗震规范》将2001抗震规范对不同烈度、不同层数、不同抗震设防分类所规定的“作用效应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调整、归纳、整理为四个不同的要求,称之为抗震等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8.1.3条。 

5、未注明钢结构的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 
钢结构对温度比较敏感,没有采取任何保护的钢结构耐火极限仅为0.25h。《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9.4条规定:钢结构的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建筑的防火等级对各不同的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的规定。 当防锈底漆与防火涂料同时使用时,应注意两者必须匹配。 需作防火涂层的钢材表面,可除锈后只作底漆涂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1条、第5.1.7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3.0.2条。 

6、在钢结构构件计算中,t=16,t=20钢板设计强度值取值不同,未予以注意,造成错误。 
钢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板厚或直径按《钢结构规范》表3.4.1-1采用。厚度是指计算点的钢材厚度,对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是指截面中较厚板件厚度。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4.1条。 

7、在计算单面连接的轴心受压单角钢和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强度时,其强度设计值未乘以折减系数。 
单面连接的受压单角钢实际上是双向压弯构件,应采用折减系数考虑双向压弯影响。

单面施焊不加垫板,焊缝不能保证满焊焊件的全厚度,强度设计值须折减。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4.2条。

8、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未采取防止螺帽松动的措施,或采用打乱丝扣等损伤性措施。 
   在设计中不能将普通螺栓受拉连接承受动力和承受静荷载相混淆,在使用中由于螺栓受拉并承受动荷载,因此螺帽容易松动,甚至滑落,给结构安全留下隐患,应按钢结构规范对螺帽采取防松动措施,如采用双螺帽、弹簧垫圈或将螺帽和螺杆焊死等。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3.6条 

9、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中,设计屋架时,未考虑屋面风吸力作用导致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 
屋架计算一般以竖向荷载为主,计算各杆件的受压、受拉内力,选定截面,但应考虑各种不利荷载组合。对轻屋面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由于风吸力的体形系数很大,常引起杆件内力数值和方向发生变化,如数值增大或由拉杆变为压杆,均应按最不利组合设计杆件。 
此外,设计刚架、檩条和墙梁时,也应考虑屋面风吸力作用的不利影响。此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为1.0。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第4.1.7条。 

10、屋盖未设完整支撑体系,屋盖水平支撑采用圆钢时,没有张紧 装置。在房屋的温度区段内,未设置能独立构成空间稳定结构的支撑体系。 
为了保证屋盖结构的空间工作,提高其整体刚度,承担或传递水平力,避免压杆的侧向失稳,以及保证屋盖在安装和使用时的稳定,应分别根据屋架跨度及其载荷的不同情况设置横向水平支撑、纵向水平支撑、垂直支撑及系杆等可靠的支撑体系。支撑构件宜自成体系,若将檩条兼做支撑系杆,应按压弯构件设计。 
由于圆钢不受长细比控制,外形小,由自重产生的挠度值较大,易下垂松弛,不能有效地起受拉作用,必须具有拉紧装置,可采用两端螺栓张拉或中部花篮螺栓张拉。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1.4条。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第9.2.2条,第10.2.3条。 

11、刚架梁、柱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端板,不满足最小厚度16mm的要求。 
刚架梁、柱通常假定按刚性连接节点设计,要保证连接节点与计算模型相符合,传力可靠,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必须严格控制端板厚度不小于16mm,以保证端板有足够的刚度。工程习惯上,端板的厚度也不宜小于节点所用高强螺栓直径d。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第7.2.9条。 

12、未复核有柱间支撑的柱脚锚栓在风荷载作用下的上拔力。 
门式刚架端墙(山墙)上的风荷载经由抗风柱、屋面横向水平支撑等结构构件传至柱间支撑,柱间支撑的最大竖向分力是与其相连的柱脚锚栓产生上拔力。 
根据《门式刚架规程》第7.2.19条,计算有柱间支撑的柱脚锚栓在风荷载作用下的上拔力时。应计入柱间支撑产生的最大竖向分力, 且不考虑活荷载(或雪荷载)、积灰荷载和附加荷载的影响,恒荷载分项系戮应取1.0 。 
计算柱脚锚栓的受拉承载力时,对Q235钢锚栓,其抗拉强度设计值fat=140N/m,对Q345钢锚栓,其抗拉强度设计值fat=180N/m,锚栓的面积取螺纹处有效截面面积。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第7.2.19条。
 
13、抗震钢结构框架柱的长细比误按普通钢结构规范控制。 
构件允许长细比的规定,主要是避免构件柔度过大,在本身自重力作用下产生过大的挠度和运输、安装过程中造成构件弯曲及在大震时竖向地震作用下防止屈曲。 
由《钢结构规范》第5.3.8条及第5.3.9条可知刚度不足产生的不利影响拉杆远比压杆严重。对比《抗震规范》第8.3.1条和《钢结构规范》第5.3.8条可知抗震框架柱长细比限值要比普通钢结构严格。 
框架柱的长细比关系到钢结构的整体稳定。研究表明,钢结构高度加大,轴力加大,竖向地震对框架柱影响很大,抗震等级越高,框架柱长细比限值越严。此外,框架柱长细比限值还与钢材牌号(屈服强度)有关,Q235钢框架柱长细比限值要比Q345钢长细比限值大,要求松。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8.3.1条。 

14、抗震设防的框架,中心支撑长细比、板件宽厚比不符合规范规定。     框架的中心支撑主要作用是减小层间位移和保证结构整体稳定,在地震作用下框架支撑体系的恢复力特性,主要取决于支撑杆件的受压行为,支撑的长细比大者,滞回圈较小,吸收能量的能力较弱。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应根据抗震等级按抗震规范设计。 
    限制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主要是为了防止发生板件局部失稳。中心支撑斜杆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如果采用单轴对称截面时,应当采取防止绕对称轴屈曲的有效构造措施。如下图在人字形斜杆支撑上增加再分杆等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8.4.1条。 

15、偏心支撑消能梁段及同一跨的非消能梁段翼缘板件宽厚比超过规范规定限值。 
限值消能梁段翼缘宽厚比主要是为了保证消能梁段有良好的延性和耗能能力,故要比普通梁严格些。此外,消能梁段钢材应采用Q235、Q345、Q345GJ。当梁上翼缘与楼板固定但不能表明其下翼缘 侧向固定时,仍需设置侧向支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8.5.1条。 

16、粱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未按规范采用全融透的坡口焊缝。 
    罕遇地震作用下,框架节点将进入塑性区,为了保证结构在塑性区的整体性,因此采取将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采用全融透的坡口焊缝。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8.3.6条。 

17、高层钢结构框架柱的柱脚未采用刚接柱脚。 
外露式柱脚一般为铰接柱脚,通常用于轴心受压柱。对于高层钢结构框架柱与基础的连接,一般采用刚接柱脚。刚性柱脚又分为埋入式柱脚和外包式柱脚。刚性柱脚一般存在着M、N、V作用力。日本阪神地震表明,外露式柱脚破坏严重,高层钢结构宜采用埋入式柱脚。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第8.6.2条。

18、楼板的耐火极限确定为1.5h,压型钢板未采取保护措施,压型钢板板肋顶部以上混凝土仍取50mm不满足规程规定的防火要求。     结构的防火设计首先应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然后根据耐火等级确定耐火极限,而后采取保护措施。当压型钢板作为承重结构时,应重视防火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第7.4.6条。

六、其他

 

1、未注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明确了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时期内,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所谓“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及维修。设计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等同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荷载统计参数,一般按设计基准期为50年确定的。房屋实际寿命也不同于设计使用年限,超过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经过鉴定、加固房屋还可以继续使用。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5条。 

2、未注明结构的安全等级。 
按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统一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其中,大量的一般建筑物列入中间等级,重要的建筑物提高一级;次要的建筑物降低一级。至于重要建筑物与次要建筑物的划分,则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8条。 

3、末根据勘察成果文件(如地基处理方案、基础选型、地耐力等)进行工程设计的。 
对勘察报告的权威性认识不足,当有疑义时应与勘察单位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后,勘察单位应出具补充勘察报告,以作为设计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末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末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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