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施工坍塌事故致3人死亡,实习生或被追刑责?官方回应
发布日期:2024-06-06 05:28:31来源:新民晚报责任编辑:江晓笔
导读:
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近日,济南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实习生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上述内容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质疑实习生是否替事故“背锅”。
官方回应:
实习生为送达重要法律文书
次日就发生事故
6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该事故历城区作为事发地,事故调查是由济南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授权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发布以后,有很多网友说为什么会追究实习生主要责任,是否是“背锅”?但如仔细看调查报告,就能发现是因为一个重要法律文书交办给他,让他当日送达,但因为他个人原因没有送达,第二天就发生事故。
律师解读:谁犯错谁买单
实习生身份不应成为免于处罚的前置条件
实习生是否应该为工作中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长期致力于劳动法等领域问题研究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表示,因为刑事责任实行的是责任人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谁犯的错谁买单。实习生或实习生身份并不应该成为一个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实习生如果在实习过程中因为自己过失、故意造成相关责任,该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又应该追究责任,那么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旭英根据王良法安排,组织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等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进行交代。
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开始进行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
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8时31分许,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进行作业。
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路旭英,男,群众,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
在支护用钢支撑拆除、施工现场支护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念璞,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
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王良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济南市排水服务中心技术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月度检查召集人刘江等8名公职人员被建议追究责任。
新民晚报(xwmb1929)综合澎湃新闻、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