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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5月1日起,无统一流水号、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发布日期:2024-05-10 09:33:28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江晓笔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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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不得与检测机构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更换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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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

2.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严禁以“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不得与检测机构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更换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对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取样!
 

 

1.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实施取样、制样、标识、封志、养护、送检

2.凡是为工程质量验收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均应对检测过程留存影像视频资料

 

 
5月1日起,无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南昌市“智慧工地”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与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互通。检测机构应在重要现场检测工作开展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检测方案和时间安排上传至监管平台。

2.自2024年5月1日起,无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对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形成后、出具前,将检测数据、结论等主要检测报告信息传输至监管平台,获取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

3.在制作混凝土试块时应植入清晰、不易脱落的唯一性二维码标识

 

 
实施差别化监管
 

 

1.重点加大对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承揽检测业务、未按要求与全市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信息互通、长期无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

2.重点加大对未按要求运用监管平台实施录入混凝土试件信息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行为的监督巡查;

3.重点加大对基桩、结构实体、钢结构超声波、节能外墙保温层取芯等涉及结构主体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现场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

4.对检查发现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质量检测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洪住建规[2024]2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着力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不合格建材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的有效屏障,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各有关参建单位及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虚假检测,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

(一)依法签订检测合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与之签订检测委托合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严禁以“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不得与检测机构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更换检测机构。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时应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检测费用。

(三)加强检测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并监督相关单位制定并落实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实施取样、制样、标识、封志、养护、送检,确保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督促检测机构按标准实施现场检测。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见证取样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从严压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一)依法承揽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不得以恶意低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严禁承揽业务后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检测工作服务质量。

(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应完整留存;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并按规定进行签字盖章。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以“中间报告”“快报”等非正式检测报告提供给委托方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严格落实检测结果不合格上报。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全面实现检测信息化管理。

(一)建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各检测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构建本机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系统应涵盖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业务流程,要实现对检测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等资质相关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实现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主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二)建立检测过程影像视频信息管理制度。各检测机构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凡是为工程质量验收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均应对检测过程留存影像视频资料。试验时间较短的应全过程视频影像录制留存,试验时间较长的,应留存关键环节的影像资料。影像视频资料应能体现出检测人员(见证员)、检测设备、试件状态、试件编号、检测时间、检测操作等主要信息,并保证记录真实、画面清晰、过程连续,可完整溯源;影像视频资料应与原始记录相互对应(编号一致),保存于检测机构硬盘存储介质或网络服务器中,保存时限应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得少于6个月。不得篡改影像视频资料、内嵌信息和后期恶意处理等。

(三)启用南昌市“智慧工地”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南昌市“智慧工地”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各项目有关单位及全市检测机构应按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测信息采集及应用指南(见附件)的要求,及时上传相关检测数据信息。

1、实现与检测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与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互通,实时上传检测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资质范围等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在本市范围内新签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对前期已订立且未完成检测工作的检测合同也应进行补录。检测机构应在重要现场检测工作开展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检测方案和时间安排上传至监管平台。

2、实现全市检测报告统一流水号。对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形成后、出具前,将检测数据、结论等主要检测报告信息传输至监管平台,获取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自2024年5月1日起无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3、运用混凝土见证取样系统。本市范围内混凝土结构在建的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应运用平台实施对混凝土试件的跟踪管理,在制作混凝土试块时应植入清晰、不易脱落的唯一性二维码标识,实时录入各批次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养护、送检和检测相关信息,并保证录入信息与现场实际相一致;检测机构收样时应对样品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后方可进行检测。

五、切实强化检测监督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检测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差别化监管。一是重点加大对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承揽检测业务、未按要求与全市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信息互通、长期无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二是重点加大对未按要求运用监管平台实施录入混凝土试件信息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行为的监督巡查;三是重点加大对基桩、结构实体、钢结构超声波、节能外墙保温层取芯等涉及结构主体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现场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

(二)加大对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平台应用及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的质量检测行为问题,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检查发现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质量检测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国家、省、市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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