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桩基检测合同和基坑监测合同,应当由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来签订?
作者:江晓笔
日期:2023-11-27 17:17:25
内容:

一般来说,开发商会把整体建筑工程交由一家工程公司总承包施工,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除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外,施工总包单位经常会把一些分部分项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或实际由开发商寻找第三方挂靠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施工。作为开发商的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会碰到许多施工分包合同,对于大部分施工分包合同比较容易掌握,但对于桩基检测合同和基坑监测合同,实践中很多情形下都是由开发商直接和检测单位或监测单位直接签订合同。这种做法其实未必妥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工程质量检测,包含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和钢结构等专项检测,以及水泥、钢筋、混凝土等见证取样检测,桩基检测属于地基基础专项检测中的一种;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的规定,所谓施工监控量测,包含了基坑监测、沉降监测和水平位移监测等内容,基坑监测显然属于施工监控量测的范畴。两者虽然都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但处理方式却迥然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而施工监测工作则属于施工范畴,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相应的监测费用已经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当中。但是对于超高建筑边坡(高度超8米)或超深基坑(深度超4米)的工程,其监测工作采取特殊处理原则,即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当监测单位同时具备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监测资质时,可由同一个单位承担设计、监测任务,以确保动态设计。这是为确保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的质量安全而由地方性法规作出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施工总承包合同有特殊约定的,譬如约定桩基检测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的,或者约定基坑监测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此种约定仍然有效。

基于上述,作为开发公司的施工管理人员,在签订这类合同中可以注意以下两点:1、签订桩基检测合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施工单位;签订一般基坑监测合同的主体应当是施工单位,而不是建设单位,但签订深基坑监测合同的主体是建设单位。2、在签订施工总包合同的时候可以直接明确约定桩基检测和基坑监测(包括深基坑监测)的费用均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这样可以减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理解不同而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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